王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在上海定居的法国公民。近期,我和交往多年的中国男友计划在中国登记结婚,想咨询:在中国,跨国婚姻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上海读者 吉赛尔
吉赛尔女士:
您好!跨国婚姻一般指的是涉及不同国籍配偶之间的婚姻。关于跨国婚姻的结婚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考虑到您的男友是中国国籍且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均为中国,故双方需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积极条件(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等)且不具有消极条件(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方可在中国登记结婚。
此外,跨国婚姻的双方还须考虑婚姻登记、财产关系等事宜,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关于婚姻登记事宜
中国公民同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双方必须符合中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因此,在登记结婚前,您应准备好符合条件的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备婚姻登记需要。需要说明的是,因《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在中国正式生效,且中国和法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您无需再要求对法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进行公证。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在登记结婚时,应以您男友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准,双方共同到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为民政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 有关财产关系
在跨国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按照上述规定,中国法律为跨国婚姻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通过签订协议自由选择适用哪一国法律的空间。您可以与男友协商确定财产关系的适用法律,以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约定适用中国或者法国的法律。如无协议约定的,一般会适用你们双方共同经常居所地,也就是中国的法律。
在财产管理方面,中国婚姻财产制度以共同共有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以上法律的规定,中国婚姻财产制度以夫妻共同共有为原则,即夫妻婚姻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也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若您和您男友决定将婚姻财产关系适用中国法律的话,可以遵循共同共有的原则,也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作出财产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约定。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王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