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
您好!前段时间,我公司向国外某公司进口了一台机器。《买卖合同书》约定,双方采取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方式进行买卖,该机器所有权在买卖价款付清之前,由国外某公司保留。双方还约定产生纠纷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想咨询:该笔交易中,我公司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无锡读者 张女士
张女士: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产品,该笔交易属于涉外动产买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的《买卖合同书》约定,建议贵公司在交易进行时尽到审查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在支付完全部货款前尽量不要对该机器进行转让等交易。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贵公司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应当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因此,贵公司进口机器时,应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须核实国外某公司是否就该进口产品办结了相关海关手续,如审查产品的进口单据、发票、合同等证明机器来源的文件等,确保涉及产品的进口程序合规合法。
如果贵公司未尽审查义务,后续若产生交易争议,容易被法律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无法善意取得”产品,对维权不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此,若贵公司因该笔动产交易与国外该公司产生相关法律纠纷,应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涉及的司法诉讼将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并将按照双方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存在跨境这一重要因素,涉外贸易、合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故建议贵公司对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等方面进行必要了解和认识。
■ 贵公司取得动产所有权前,应尽量避免交易
双方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书》约定,该机器所有权在买卖价款付清之前,由国外某公司保留。该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贵公司和国外该公司均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贵公司只有在付清75%的货款之后,才在法律层面上享有进口机器的所有权,在此之前该动产所有权应归国外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因此,在付清75%的货款、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之前,建议贵公司尽量不要进行转让等相关交易,否则国外某公司有权向相关受让人追回该动产,贵公司容易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临沂)律师事务所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