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9日电 (记者汪文正)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公告指出,上述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