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3年08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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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篮球撞伤横穿球场路人要不要赔偿(律师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08月12日   第 05 版)

刘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加拿大公民,目前在北京留学。前段时间,我在小区篮球场和朋友打球时,一位路人横穿场地,我在接球跑动过程中没有注意到他,不慎将其撞倒在地。事发之后,该路人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费用总计超过3万元。现在,他将我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赔偿。

  我想咨询:我该如何处理?是否有义务赔偿?

  北京读者  艾  伦

 

艾  伦:

  您好!由于您为加拿大公民,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如果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法律,则本案将以中国有关民事侵权的相关法律作为准据法。因此,该路人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您。

  关于您咨询的问题,路人横穿篮球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您对路人的受伤没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您不需要赔偿。此外,如果小区篮球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解释如下:

  ●路人横穿球场属自甘风险行为

  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而且篮球运动对抗激烈,横穿正在进行激烈运动的篮球场而被撞到是可预见的。该路人虽然不是运动员,但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横穿篮球场,这种行为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

  ●您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在规定自甘风险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参加者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的可归责性。根据民法理论,过错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评价,包括故意与过失。

  根据描述,在本案中,您在接球跑动过程中撞倒该路人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首先,球员在接到队友传球后,转身跑动属于常规动作,没有超出正常幅度范围。您跑动的目的是为了接球,而不是冲撞该路人,因此不存在故意;其次,一般情况下,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场地不会出现场外人员横穿球场的情况,即您无法预见该路人会出现在球场中,不能随意苛求球员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

  ●球场管理者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区篮球场的管理者,应该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评估篮球场所设置的地点是否会对行人通行造成影响、采取必要的封闭或者遮挡措施、根据情况设置安全提示等。如果球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您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出于人道主义,您可自愿给予该路人一些慰问性质的补偿。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刘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