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
您好!我所在的公司曾与一家瑞士公司就买卖合同问题发生过纠纷,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份作出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根据裁决内容,瑞士公司需向我们公司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600万元。
当时我们没有发现瑞士公司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所住地在瑞士,因此我们依法向瑞士法院申请了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但瑞士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3月份,我们发现该瑞士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办公楼,经了解该办公楼是由瑞士公司全款买下的。
请问:我们现在可以在中国申请涉外仲裁的裁决执行吗?是否过了申请执行的期间?
珠海读者 杨先生
杨先生: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您的案件尚未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间,您可以在中国申请该涉外仲裁的裁决执行,但需要向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为您解答如下:
■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结合您所描述的情况,这家瑞士公司目前在上海设有办公室,并且该办公室属于瑞士公司所有,因此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向该办公室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但是,对于您目前面临的这起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而言,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时间与上述规定应稍有不同。根据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中国,或者在中国没有财产,那么我国法院对该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没有管辖权的。因此,若按照上述规定来计算申请执行期间,相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超过二年,这将不利于充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 关于裁决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时间
针对您所在公司面临的涉外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期间不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上海金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对申请执行期间应当从何时起算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指导案例指出,仲裁裁决生效当时,如果我国法院对该案件没有执行管辖权,但当事人已经依法向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未能得到执行,那么当事人就不存在怠于行使申请人执行权的问题,此种情况下,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时间可以确定为管辖权确定之日。
具体到您的案件,仲裁需要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国内,而之前该瑞士公司在中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我国法院无法执行管辖权。同时,由于您所在公司已向瑞士法院申请过承认和执行该裁决,且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在公司于2023年发现该公司名下在中国有财产。因此,您的案件应当从彼时计算申请执行期间,故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您所在公司有权向瑞士公司名下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后需要提醒您的是,在可以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您应积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交裁决书正本、财产线索等资料,以保证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翠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