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
您好!我和两个朋友于2015年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内资公司,各自分别持股25%、25%及50%。去年,持股50%的股东孙先生去世,他在2018年已经与其妻子离婚,之后一直未再婚,育有一个女儿在美国留学,2016年其女儿获得了美国国籍。最近孙先生的女儿联系我们,要求继承孙先生在公司的股权。但是我担心,她现在已经拥有美国国籍,能成为我公司的股东吗?如果她继承了我公司的股权,会不会使公司性质发生变化?
江苏读者 严先生
严先生: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外国人可否继承国内公司的股权,继承国内公司股权后,会不会改变公司内资企业的性质。
就您所述情况,如果公司章程无限制性规定,孙先生去世后,其女儿可以继承其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且其女儿成为公司股东后,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公司内资企业性质。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 股权资格可以继承,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无法继承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中国采取的是当然继承原则,但前提条件是公司章程没有另设规定。这一规定既表明了股东资格继承的一般原则,同时又允许公司章程就此作出另外规定。这里的“合法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及在遗嘱有效情形下的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如果孙先生未立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因为孙先生系离异且未再婚,如果其父母也早于其去世,则孙先生的女儿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所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或有其他附条件的规定,孙先生的女儿便无法继承股东资格。反之,在公司章程未对股权继承另作规定的情况下,孙先生的女儿作为继承人,无需经公司半数股东同意,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继承孙先生的股东身份。
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只能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不能否定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股权是综合性权利,有体现人身性质的权利,如表决权;也有财产性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所以,即使孙先生的女儿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但其仍然有权利继承股权的财产性利益,公司股东应当与孙先生的女儿协商,做减资处理或者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并支付合理的对价。
■ 外国人继承股东资格,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公司内资企业性质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的相关批复,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综上,继承人为外国国籍,继承股权资格后,也并不影响公司性质。
但目前,中国法律对股东继承人已经移民、继承股权是否会导致公司性质改变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参考法院的司法实践,在既往案例中,对外资公司的认定主要参考注册资本来源地,即一般的股权继承情况下,虽然继承人身份系外籍,但股权继承并未涉及新的资金进入公司,因此并不影响原公司的性质。
综上,虽然孙先生的女儿身份为外籍,但股权继承如果不涉及新的资金进入公司,便不影响原公司性质。而如果孙先生去世前尚未足额缴纳出资,孙先生的女儿需要继承原股东的股东出资义务的话,将会导致公司的资金来源改变,原公司的性质也将可能发生变更。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