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2年11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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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律师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2年11月26日   第 05 版)

马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近发现我的合作伙伴多次将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现在公司对外有债务,请问这是否会对我产生影响?

  读者  哈 维  

 

哈  维:

  您好!如您已实缴注册资本,或者虽未实缴但尚未出现法律规定的“加速到期”等情形,您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合作伙伴的混同行为不会对您造成影响。而您的合作伙伴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在于他滥用了公司的人格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属于股东与公司发生了人格混同,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基础维护合法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公司,公司以自身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即公司人格独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的有限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有限公司得以存续的基石。有人说“有限公司是一项伟大的发明”,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之前,商人从事商业活动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风险较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使商人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枷锁,只需以投入的资金对外承担责任,风险自然小得多,也正因如此商业活动也愈加繁荣。

  您的合作伙伴多次将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滥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与公司发生了人格混同。这样的情况下,公司的存在如同在债权人与滥用权利的股东之间形成了一道面纱,让股东隐藏在公司之后,免于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就如同揭开这道面纱,可以让债权人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这一制度也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美国,而后多个国家均采用此制度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便是国内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基础。

  哪些情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比如两位股东共同经营一家公司,而其中一位股东随意地提取公司账户中的财产用于个人消费,此种情况该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一个股东在某公司占股80%,系该公司控制股东,其指使该公司经理将该公司资产全部转出用于该股东的投资项目,此种情形便属于过度支配与控制。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常见情形为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人格否认纠纷需要进行个案的认定,并且在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时,诉讼主体也应当列明,“九民纪要”对此也作了规定。

  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