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
您好!前年我旅居法国时认识了一名法国华裔,他父母都在中国生活。他和我说想做点小生意但资金困难,便向我借款,约定一年后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到期后他并没有如期还款,我就在法国委托律师起诉了他,法国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我的律师说目前他在法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不过听说他在中国还有财产,我可否以法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申请执行他的财产?
天津 张先生
张先生:
您好!您可以在中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国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您注意,具体分析如下。
■ 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两种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据此,您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种途径便是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 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须同时满足两个必要要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所以,外国法院的判决被认可须同时满足两个必要要件:第一,中国与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所在国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第二,该判决或裁定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就您的情况而言,中国与法国已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下简称该协定或《中法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于1988年2月8日生效。
该协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缔约一方法院在本协定生效后作出的已经确定的民事、商事裁决,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缔约另一方领域内应予承认和执行。
该协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认和执行缔约一方法院裁决的请求,应由当事人直接向另一方法院提出。
所以,您可以在中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承认和执行法国法院对该案件的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您的案件不存在《中法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则,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二)在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但其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三)根据作出裁决一方的法律,该裁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四)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五)裁决的强制执行有损于被请求一方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六)被请求一方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作出确定的裁决;或者被请求一方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作的确定裁决。
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在申请中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关于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二年,您要在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