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1年12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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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海南自贸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规定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海关答疑)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1年12月25日   第 05 版)

海口海关:

  我和朋友们经常到海南旅游、购买离岛免税品。最近海南省颁布了一部很重要的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我想知道,这个规定对我们以后去海南购买离岛免税品会有什么影响?

  黑龙江读者  陶女士

 

陶女士:

  您好!欢迎您常来海南观光旅游购物。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立法机关出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规定旨在针对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政策非法牟利行为,海关和其他相关执法机关在已做出处理的基础上,再将违法情节严重的违法主体纳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规定》不仅适用于离岛免税购物,还适用于未来要落地实施的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购物。

  ● 哪些情形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需要从不同角度向您说明。

  就可能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范围而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都有可能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也就是说,自然人,可以成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并被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就可能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违法情形而言,有以下几种违法情形可能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违反了海南免税购物的相关监管规定,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是违反上述监管规定被海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三是违反上述监管规定被海关或其他执法机关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 再次违规会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读者关注“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字面意义看,立法者并没有限定行为主体第一、第二次被处罚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和间隔时间等因素,说明立法者对第一次因为违反了海南免税购物的相关监管规定被处罚后,再次因为相同原因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即只要行为主体曾经因为违反海南免税购物的相关监管规定被处罚后再次违反此规定被处罚,都可能会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论行为主体是否有主观过错、无论违法情节轻重、无论两次违法行为之间间隔时间多久。

  ●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对被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可以实施的6种惩戒措施,与海关监管直接相关的有两种:公示期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如果对被列为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限办结并反馈申请人。

  在信用修复方面,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单位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以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实施信用惩戒,继续享受相关免税购物优惠政策和便利。

  海口海关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离岛免税购物旅客、海南岛内居民:

  大家在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的便利和税收优惠的同时,一定要诚信守法消费,不要贪图一时之利,以免导致自己“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海口海关法规和综合业务处科长翁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