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问责及时拿出实招、硬招,对于推进教育督导改革意义重大。
体现“于法有据”,将问责制度化。《问责办法》首次针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专门、系统设计,并以规章制度方式加以固化,是教育督导制度完善和法治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问责办法》严格依照中国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要求设计条款,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使教育督导问责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问责办法》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名义印发,充分联动各成员单位,从制度层面保证了问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做到“五个全面”,将问责系统化。《问责办法》不是对原有问责工作的小修小补,而是将问责置于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中进行整体性、系统性设计,体现了“五个全面”:一是主体全面,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全覆盖,形成了一级督一级的问责模式。二是对象全面,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全覆盖,包含了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三是内容全面,问责情形涵盖法律法规党纪主要方面以及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主要内容,同时也设计“原则性”问责情形,为今后教育改革发展新需要和教育督导工作新要求留有空间。四是方式全面,按照不同问责对象分别设计问责方式,涉及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方面,注重与教育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联动,同时列出了从重问责情形。五是程序全面,在督导问题定性、处罚措施确定、问责决定作出等方面设计了一整套流程,明确了9项问责程序,规范有序,并给被问责对象表达意见的机会。
作为国家督学,我体会,《问责办法》也为全国各级督学履职提供了行动指南。
进一步明确使命担当。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强化问责。督学是教育督导的核心力量,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问责办法》出台后,督导工作情况将直接与问责紧密衔接,督学面临着新的使命和挑战,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被督导对象负责的态度,以《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督学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为遵循,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严格标准不放松,确保教育督导工作不出错、不走偏。
进一步明确督导重点。哪里有教育问题,哪里就有教育督导,哪里就有督学。《问责办法》按照督导工作和督导对象特点,分别对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等细化问责情形。例如,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师师德失范、教育群体性事件高发、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或卫生防疫不力等,这些方面都是今后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因此,身为督学,要朝着《问责办法》指引的方向去努力,坚决守住教育公平、教育质量的底线。
进一步明确履职纪律。《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组织实施问责的尺子。督学不能只拿尺子量别人,也要量自己。《问责办法》的问责情形不仅涵盖了地方各级政府、各类学校及其相关负责人等被督导对象,也涵盖了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为督学划出一道道清晰可见的高压线,对其履职纪律提出了严格要求。身为督学,更要以《问责办法》为镜,联系督导实际、时时对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恪守职业操守,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树立和维护教育督导的良好形象。
(作者为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