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1年09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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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试用后一定要买吗(律师在线)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1年09月11日   第 08 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尹律师:

  我最近在商场看中一台咖啡机,售价2000元。商家告诉我可以先免费试用10天。我感觉不错,就把咖啡机带回家。经过试用,我觉得咖啡机虽然很好但并不适合我,就在第十天把咖啡机归还给商家。结果商家不满意,说商品使用痕迹明显,需要支付200元使用费。请问,我应该给商家支付使用费吗?试用的商品一定要买吗?

  吉林读者 朱 莹 

  

朱莹读者:

  您好!

  您提的问题属于“试用买卖合同”范畴。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增加销量,经常有商家通过“先试后买”的方式促销,“对商品先试用一段时间,觉得满意再购买”这一点吸引了很多顾客。但是,试用会导致交易状态不确定,势必给买卖双方带来诸多法律风险。

  ●《民法典》关于试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什么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并由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对试用期限、是否支付使用费等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但实际上,由于卖方急于推销商品,往往对上述关键问题避而不谈,一旦买方决定不购买商品,就很容易引发纠纷。

  ● 试用期限如何规定

  由于试用买卖发生在买受人承认购买之前,此时买卖合同并未生效。为了避免交易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试用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一个确定的试用期限,比如“试用10天”。

  试用期限的长短可由买卖双方约定。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 试用品是否必须购买

  在试用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购买享有单方选择权,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要注意法律规定了两种“视为购买的”情形,一是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二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

  因此,买受人如果不想购买试用商品,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拒绝购买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没有特定要求,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是出卖人认可的方式即可。

  ● 是否支付使用费用

  若买受人最终决定不购买,又确实白白使用了一段时间,是否支付使用费需视情处理。如果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使用费的情形,买受人决定不购买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卖人则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但是,假设在试用期内,由于买受人使用不当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的,买受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基于您与商家约定商品试用期为10天,而您在第十天把咖啡机归还给商家,没有超过试用期限,商家无权要求您必须购买咖啡机。同时,基于商家明确告知您是“免费”试用,所以也无权要求您支付使用费。只要您归还的咖啡机没有损毁痕迹,商家无权要求您进行赔偿。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