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公告 DANIEL WARD:本院受理(2020)桂0107民初3587号原告李卫红与被告DANIEL WARD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一区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京04民初676号 陈晨(CHEN CHEN):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陈晨(CHEN CHEN)信用卡纠纷(2021)京04民初67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司法公开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京04民初636号 叶伊莉:本院受理原告陈力兢、王美娟、刘武龙与被告北京天下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叶伊莉、叶保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21)京04民初63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司法公开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3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臻臻:本院受理(2021)京0101民初5717号原告王辽平、王鲁烽、王平凡、王扬眉、BLANCH QIFANG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马克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14047号原告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举证告知书、举证保证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起诉书副本及证据、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我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我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公告 HOANG THI HOA(黄氏花):本院受理原告王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72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王凯与HOANG THI HOA(黄氏花)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高卫星(KAO BILL):本院受理上诉人王继兰与被上诉人陈梦中、高卫星(KAO BILL)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3民再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粤0304民初58389号之一 ZHU BI CHENG:本院受理原告丁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2020)粤0304民初5838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准许原告丁玲与被告ZHU BI CHENG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明华、王燕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兆安诉被告苏淑琴、肖荣珍、苏芮、王明华、王荣华、王莉华、王保华、王燕平、王奎元、王燕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海南沿29号房屋属于王金氏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由原、被告依法继承。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层第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李真洙(LEE JIN SOO)、李相澈(LEE SANG CHUL):本院受理刘道敏诉李真洙(LEE JIN SOO)、李相澈(LEE SANG CHUL)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李真洙(LEE JIN SOO)、李相澈(LEE SANG CHUL):本院受理贾青杰诉李真洙(LEE JIN SOO)、李相澈(LEE SANG CHUL)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哈傑:本院受理王俊香与北京逸海中欣影视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哈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和4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302民初7339号 林珍华、胡春梅、林爱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诉被告林珍华、胡春梅、林爱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香港皇朝傢俬集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12209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启田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举证告知书、举证保证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我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我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302民初6813号 南义:原告陈琼婷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定于2021年11月23日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迪尔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6408号原告曹克发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迪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迪尔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6407号原告曹克发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迪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迪尔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6409号原告曹克发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迪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4073号原告广东康婴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参诉通知书、组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原强澜(男,汉族,1952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5195206300056):原告刘淑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谷卓恒(曾用名:谷建红):本院受理原告沈威诉被告谷卓恒(曾用名:谷建红)离婚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之子谷文智由原告沈威自行抚育。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期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三层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曹羽、曹雪豹:原告李维淞诉张东霞、曹羽、曹雪豹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11月18日9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三层六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凯赛多-私人酿酒厂本贝格沃尔纳有限及两合公司:本院已审结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凯赛多-私人酿酒厂本贝格沃尔纳有限及两合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京73行初7566、75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凯赛多-私人酿酒厂本贝格沃尔纳有限及两合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针对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将原告上诉状依法向你方送达,你方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针对该上诉状的意见陈述。上述判决、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DAI YONGYING:本院对张建峰与DAI YONGYING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2民初24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15号楼11层1102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甲62号3号楼4层4门12号房屋归原告张建峰所有。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特森私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京73行初5559号原告重庆市唐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特森私人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上诉状。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唐宋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用1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杨竹桃(HUYNHDUONGTRUCDAO):本院受理原告李善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鲁0829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宗烨(YEO JOING YEOP):本院受理原告南红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准予原告南红艳与被告余宗烨离婚;二、婚生女余恩智、余惠智由原告南红艳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500元,由原告南红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691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请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王海升:原告林圣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683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与你离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蔡银海(Choy Ngan Hoi)、蔡全根、蔡根全:原告蔡权兴与被告蔡银海(Choy Ngan Hoi)、蔡全根、蔡根全、第三人深圳市蔡屋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21)粤0303民初15231号,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继承和划分郑连顺在第三人遗留的募集股1173股;2.判令原、被告继承和划分郑连顺在第三人遗留的全部股权分红款(其中集体股、合作股769股、募集股1173股,从2011年度至今的分红款);3.判令原、被告继承和划分郑连顺在第三人遗留的合作股的财产性利益(以股权变更登记日的市场价为准,如回购或转让,则继承和划分其回购款或转让款);4.判令原、被告继承和划分郑连顺通过第三人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5.判令被告按原告的继承比例退还郑连顺在2002年至2011年期间的分红款;6.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7.请求判令第三人在原告在实现前述第1—4项诉讼请求时,予以协助(以上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942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30分在第三十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粤0191民初12587号 方姿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高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姿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洪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雅娟诉你、潘建涛、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吉0211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雅格狮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7156号原告丁元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你方为本案的第三人,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19]第14391号关于第21487628号“DinhV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丁元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丁元与第三人雅格狮丹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判决书及被告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韩厉(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4197104202028):原告邱永宽向本院起诉与颜世隐及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经30日为答辩期满,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十三法庭开庭,如果你届时未到庭或提出答辩状及副本,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金诚:本院受理原告赵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SHIH-YUNG CHANG(中文名:张世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埃普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SHIH-YUNG CHANG(中文名:张世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世荣返还公司全部《锅炉性能优化》(下称优化文件)项目文件,特别是内蒙京隆和山西同华电厂两个优化项目的全部优化项目技术文件和技术验收报告;2.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张世荣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办公区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公告
为进行南北长街社区文化驿站工程建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作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西政房征字[2021]第1号),北京市西城区织女桥东河沿19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项目签约期限为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之规定,请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织女桥东河沿19号的公房承租人李树青或其委托代理人,公房承租人已故的,其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租赁合同、委托手续、户口本及本人身份证等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37号
联系电话:010-6604314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强制清算公告
日本共立住贩株式会社等、日本产通东方株式会社、岛本一幸等及其他南京共浦草席有限公司股东、董监高成员: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对南京共浦草席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苏01强清19号决定书,成立南京共浦草席有限公司清算组。现就南京共浦草席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事项公告如下:
因公司及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公司的相关财产、账册、文件等无法获取。上述相关人员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清算组说明公司情况,移交财产、账册、文件等,告知相关人员的下落。如上述相关单位及人员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清算组将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有关权利人可以向你们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你们承担相应责任。
清算组联系方式:虞伍,13813995990,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12号熊猫新兴软件园17幢A三层。
南京共浦草席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1年6月2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村回迁安置房房产证办证的通知
关于林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已正式进入回迁安置房房产证办证阶段,我公司根据《林和村城中村改造回迁安置房房产证办证实施方案》等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为被拆迁人办理回迁安置房房产证手续。办理地点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6楼。请在海外的被拆迁人与我公司联系了解具体情况(联系电话:+86-020-38803812、38809651、38810600)。
特此公告。
广州市林和润杨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4日
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彩娣,性别:女,身份证号:330328194603050021;林敏,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8196704030010;林海峰,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8197210310017;林海慧,性别:女,身份证号:330328197005240021;林素珍,性别:女,身份证号:330328197501160020:本机关因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21号后面进行建设的行为,于2021年6月9日作出《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03号],主要内容如下: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621号后面的一间二层违法建筑物(该建筑占地面积14.574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15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文成县政府网(网址:http://www.wencheng.gov.cn/)查看或者前往本机关办公地点(地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14号)领取《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03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