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卡斯蒂特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6538号原告广西欢宝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举证告知书、举证保证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起诉书副本及证据、被告答辩状及证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我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下午15时,在我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我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公告 REMOTO JERRY JAKE: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君与被告REMOTO JERRY JAKE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黔011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公告 SOMBATH NOSAVANH:本院受理原告赵家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92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BEBWA EDGAR THEONEST(埃德加·席恩·维斯):原告刘丽华与被告BEBWA EDGAR THEONEST(埃德加·席恩·维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019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相应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京0115民初16177号 拉里·科迪斯·乌顿:本院受理原告姜春英与被告拉里·科迪斯·乌顿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次日起30日和4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黄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钟洙(JONG SULIM):原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钟洙(JONG SULIM)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京04民初670号 张明(ZHANGMING):本院受理原告赵红卫诉被告张明(ZHANGMING)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一套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14时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公告 NGUYEN NHAT LINH(身份证件号:C2245568):本院受理原告彭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982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彭超与被告NGUYEN NHAT LINH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渲:本院受理原告刘翰泽诉你抚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离婚后原告自2019年至今发生的校外教育费用的一半共523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月7500元直到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1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4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0309民初9354号 LEUNG FLORA MAN-YEE:原告郑力航与被告LEUNG FLORA MAN-YEE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9民初935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大浪六楼第十二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京0108民初57194号 PER SORENSEN: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宏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8民初57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史宏丹与PER SORENSEN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史宏丹负担,已交纳。公告费1800元,由原告史宏丹负担,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瑞帝成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京73行初469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瑞帝成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青岛瑞帝成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中国行:本院受理的(2018)京73行初6804号原告深圳市舒安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中国行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89644号关于第5885230号“古司特Cuisinte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深圳市舒安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针对第5885230号“古司特Cuisintec及图”商标提出的商标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用人民币1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新世界软件控股公司:原告SU LIANG(中文名:苏亮)诉被告新世界软件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18)京0105民初86016号判决书,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祁芳(KEI,Fong)、魏诗薇(NGAI,Sze Mei):原告港力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祁芳(KEI,Fong)、被告魏诗薇(NGAI,Sze Mei)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决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9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第6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陶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12485号原告樊凤维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陶斯有限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凤维的诉讼请求。原告樊凤维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用人民币1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十五日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故设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伍长安(GOO THUANONN):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科华视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05民初5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故设文化艺术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伍长安(GOO THUANONN)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殷玉蕙: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远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玉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8民初28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殷玉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远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6827.38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4850.52元、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供暖费53352.77元;二、殷玉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远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900元,由殷玉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001元,由殷玉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丁丁:本院受理刘宏巍与刘丁丁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丁丁向原告刘宏巍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5625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每年向原告刘宏巍支付抚养费125000元,直至刘宏巍年满十八周岁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二层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丁丁:本院受理刘曜泓与刘丁丁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丁丁向原告刘曜泓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5625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每年向原告刘曜泓支付抚养费125000元,直至刘曜泓年满十八周岁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二层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段普:本院受理原告沈燕华与被告宋一民、蔡超超、宁波栎枫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数牍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段普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查明案情需要,故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江洲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亚丽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沈燕华方损失共计600万元;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参加诉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KUAISHOU TECHNOLOGY:原告康子建诉被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KUAISHOU TECHNOLOGY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870元;2.被告公司支付我2019年年终奖207000元;3.被告公司支付我2020年度年终奖103500元;4.确认快手科技公司(英文全称:KUAISHOU TECHNOLOGY)23000股期权归属于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公司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东2-18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北京瑞合智咨询有限公司、质量合作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uality Partnerships GmbH):本院受理的孙晓捷申请追加质量合作有限公司(英文名称:Quality Partnerships GmbH)为(2019)京0105执18908号和(2019)京0105执40195号被执行人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副本及听证会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答辩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局第十二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乌尔斯特罗特冶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7900号原告欧意贸易发展(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乌尔斯特罗特冶金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K11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1765号原告常州市创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K11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马莉、洪志皓、洪志楷:本院受理原告马嘉、马端、马瑞诉被告马莉、洪志皓、洪志楷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902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正汇实业(香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弋尚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查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通知书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公告 MARTIN JAY SCHAFFER: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晓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辽04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顾晓萍与被告MARTIN JAY SCHAFFER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0元,由原告顾晓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告 顾心廉: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永瑜、顾心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潘永瑜归还借款49万元及利息。2.被告顾心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9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2日14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吉林省梅河口巿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刘贵臣: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刊登的公告中,开庭地址“本院一楼第四公判庭”应更正为吉林省延吉监狱。特此更正。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粤0304民初22043号 Haozhe Dong(董浩喆):本院受理原告张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11月2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审判楼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公告 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黄美英、黄德荣、吴雄:本院审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1721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153712.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7日)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黄美英、黄德荣、吴雄、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与(另案借款金额100万元)在最高额675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黄美英、黄德荣、吴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3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31元由被告黄美英、黄德荣、吴雄、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荷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公告 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黄美英、黄德荣、吴雄: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1721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3917.8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7日)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抵押的(2019)曹市监抵登字(2019)第01号不动产登记书载明的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1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美英、黄德荣、吴雄、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与另案(借款金额350万元)在最高额675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黄美英、黄德荣、吴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35元由被告黄美英、黄德荣、吴雄、德华冷冻食品(曹县)有限公司、菏泽旭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小雨:原告牟洪娜诉你共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602民初97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庆繁死亡后生活补助32625元、丧葬费65250元、一次性抚恤金284732元共计382607元,由原告牟洪娜、被告白绪芳、被告王正、被告王小雨各享有25%份额即95651.75元。案件受理费7039元,由原告牟洪娜负担1760元,被告白绪芳、被告王正、被告王小雨负担527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焕好:本院受理原告梁沛鸿、梁沛泉、梁沛祥诉被告梁焕好等人继承纠纷一案[(2021)粤0105民初9988号]。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三原告请求判令:将郭娣的遗产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联星经济合作社的股份进行分割;神健昌的继承比例由三原告等额分配。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14时15分在生态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并依法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蒋丽:本院受理原告罗才英与被告蒋丽、被告罗秀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京0105民初9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罗才英就(2016)京0105民初9693号民事判决书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曾锦华[香港居民身份证号:K263826(6)]:本院受理北京金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金通泰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009628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预售契约》)及《北京市金融街通泰大厦预售契约补充契约》(以下简称《补充契约》);2.注销《预售契约》和《补充契约》的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四层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金慧:本院受理(2021)京0101民初2596号张葵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303民初7706号 张伯南(英文名:Chong Bo Nam)、周卓梅(英文名:Chu Tjok Moy)、孙祺、孙懿、杨宝妹:本院受理原告翟力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颖民:本院受理原告靳赓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以14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至户口迁出之日的违约金,现主张违约金5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宝生:吉林市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白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罗振宝:吉林市安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6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白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京01民终1465号 刘朝晖: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学东诉被上诉人刘朝晖及原审被告周汇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林守一、赵碎菊:2021年03月08日,本机关对你们涉嫌在文成县大峃镇老屋巷9-1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后,本机关于2021年07月02日,作出《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07号]。主要内容如下:你们于1996年至2013年10月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文成县大峃镇老屋巷9-1号建造一间二层混合结构房屋,经本机关委托温州华夏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长9.55米,宽3.08米,实测占地面积29.4140平方米,建筑面积58.83平方米。该违法建筑物经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不符合《文成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你们在收到决定书起20天内自行拆除在文成县大峃镇老屋巷9-1号,长9.55米,宽3.08米,实测占地面积29.4140平方米,建筑面积58.83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执(2021)罚决字第10-0007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