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遵循规范行为、优化服务的原则,围绕价格指数编制、发布和信息披露、运行维护、评估、转让和终止等各种行为,提出了系统规范要求。《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包括大宗商品在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推动我国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部分价格指数编制发布科学性差
价格指数,一般包括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两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相对数,以及某种(类)商品或服务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绝对价格水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许光建介绍,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对于资源配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价格机制要能够正常发挥应有的作用,需具备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同时科学、完善的价格指数体系必不可少,“通过价格指数可以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动态及其对相关市场主体生产、生活的影响”。
从机制来看,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截至目前,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
价格指数方面,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市场机构竞相在国内采集价格信息和编制发布价格指数,对促进价格合理形成、提高价格信号透明度、提升我国价格指数影响力,进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同时要看到,有一些价格指数,由于产品价格信息不够准确和及时,或者编制发布科学性差,对于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了逆向调节作用。”许光建说,更应注意的是,还有一些价格指数,由于经济利益驱动,随意性较大,产生了误导市场主体行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加剧了市场价格波动。因此,为了促进市场价格体系的健康运行,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迫切需要对这一类价格指数的编制和发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监管。
确保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场状况
为提高指数编制的科学性,确保价格指数更真实客观反映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价格指数编制方案应当明确价格指数的编制背景和目的、所反映的市场基本情况、采集和计算方法、发布方式和频率、相对价格指数的基期基点等内容。
许光建表示,《办法》内容全面,要求具体明确。例如,为确保价格指数的命名符合其所反映市场的状况,《办法》对价格指数的命名作了明确规定。冠以“中国”“国家”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原始价格数据真实性和样本代表性是确保价格指数质量的基本前提。《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价格信息采集点的选择标准、满足价格指数编制需要的价格信息的选择标准、少数价格信息采集点在价格信息来源中占较大比例情况时的处理措施等。
“此外,《办法》允许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主观判断,但对其作出了严格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要明确界定使用主观判断的条件和优先级,充分披露编制方案和实际编制过程中主观判断的使用情况等。”上述负责人说。
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设准入门槛
《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有无限制?市场普遍关注这一问题。对此,国家发改委作出回应:《办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未设定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无需通过申请、审核、备案等获取资格。仅从编制发布价格指数所需基本能力的角度出发,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提出了一些原则性要求,如具备独立性,具有合法稳定的价格信息来源,具有必备的专业人员、设施、技能、组织架构等。这是保证价格指数市场正常、规范运行的基本需求。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价格指数独立、公开、透明,从而确立市场影响力的基础,也是国际上规范价格指数的核心要求。《办法》对需要披露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重点是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指数编制方案、指数最新值的简要计算基础和过程、自我评估结果,目的是让市场充分了解价格指数行为主体的独立性、编制方案的科学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运行的稳定性,以营造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价格指数操纵,促进价格指数市场健康发展。
许光建表示,《办法》对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也作了具体可行的规范。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价格指数开展评估和合规性审查,以确定价格指数行为是否符合《办法》规定,并为可能采取的惩戒措施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