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福特汽车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5355号原告刘喜荣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福特汽车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0日下午16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THACHTHIKIEU(石氏娇):本院受理原告李恩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8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恩德与被告THACHTHIKIEU(石氏娇)离婚。2.婚生子李嘉宝由被告THACHTHIKIEU(石氏娇)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恩德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李玉珠:本院受理的李学明与你、李鹏、李学仓、李学颜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2民终5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THACH THI NGOC HA:本院受理原告钟丽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1028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钟丽平与被告THACH THI NGOC HA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丽平负担。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陕01民初374号 陈懋宗(身份证号:L120167702):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中星能源有限公司诉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陕01民初374号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京04民初632号 蔡振耀:本院受理原告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坪绿色食品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歙县中福鑫茶业有限公司、北京茂庸大坪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茂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福建大自然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区块链集团有限公司、蔡振荣、苏丽鸳、蔡振耀、林秀配、蔡振英、林美玉、蔡扬波、陈绵绵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京0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京0108民初49007号 董红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飞鹤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8民初49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北里5号楼7层707号房屋归李飞鹤、董红光按份共有,每人各占50%份额;二、董红光名下招商银行6225807553529540账户内余额归董红光所有,董红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飞鹤折价款19473.56元;三、驳回李飞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李飞鹤负担6900元,已交纳;由董红光负担69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公告费2100元,由董红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ARWA LAKHDAR GHAZAL:闫希与ARWA LAKHDAR GHAZAL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玫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随机选择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叶亚楠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ARWA LAKHDAR GHAZAL离婚)、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4-52法庭公开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石虹: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被告石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尤尼科尔产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刊登的(2018)京73行初4430号案公告中“该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该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尤尼科尔产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刊登的(2018)京73行初4431号案公告中“该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应更正为“该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株式会社西松屋连锁店:本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9590号原告石家庄恒通宏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株式会社西松屋连锁店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伊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岚诉被告你、张巍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张岚起诉请求:1.张岚继承钱秀珍遗产238000元及利息(2013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23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3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张岚取得钱秀珍抚恤金、丧葬费及调整养老金补发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份额;3.全部诉讼费及公告费由张伊娜、张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纳诺盖特股份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11286号原告赛拉尼斯国际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纳诺盖特股份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21613号关于第11410646号“METALX”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纳诺盖特股份公司针对第11410646号“METALX”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陈新忠: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10697号原告广州亚舟皮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陈新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8)京0114民初11704号 LUO MING YUE(中文名:澹台明月,Passport No:422021742)、罗启伟(身份证号:11010219710228117X):本院受理的原告LUO QI GONG(中文名:罗啟功)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确认2010年4月30日罗恒岭、LUO MING YUE与罗启伟签订的关于买卖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一区27号楼4单元401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CW119594)无效;2.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一区27号楼4单元401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罗恒岭、LUO MING YUE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本院领取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10月26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SAIONJI HIROHISA(中文名:西园寺弘久)、ISIITIYUU(中文名:石井千裕,婚前原名:西园寺千裕):申请人SAIONJI KAZUTERU(中文名:西园寺一晃)申请认定被申请人SAIONJI AKIHIR(中文名:西园寺彬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SAIONJI KAZUTERU(中文名:西园寺一晃)为其监护人一案,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越南西宁省桥边县隆顺社隆飞邑公民黎玉柳(身份证件号:B7876165):本院受理原告徐巧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风险提示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定于2021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的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开庭前。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家碧:原告周子腾、陈元元诉被告田家碧、第三人颜均海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205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梅河口巿人民法院公告 刘贵臣:本院受理孟书诉你及刘子鞍、张艳华、东丰县神华汽车配件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公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程程:本院受理原告刘天恒诉你与李俊茹、孙绍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602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与李俊茹、孙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40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11680元,由你与李俊茹、孙绍军共同负担1162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京73行初3823号原告克洛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鳄鱼恤有限公司、第三人鳄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公告 范氏玉贞(越南国籍,身份证编号:245226855):原告吉杨信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本院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45日和6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尹斌:本院受理陈振铭诉你、李燕平、李伟宁、李艳芳、黄志维、吴明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603民初302号开庭传票、评估鉴定报告书、民事裁定书、补充证据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耿绪国: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30697号原告杜美琼诉被告耿绪柱、耿绪国、耿绪强、耿绪雄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8号801房系耿家儒与杜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份额。被继承人耿家儒占有的1/2产权份额,由原告杜美琼继承1/3,由被告耿绪柱、耿绪国、耿绪强、耿绪雄共同继承2/3,各继承1/6,继承后,即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8号801房的产权份额为原告杜美琼占有8/12,被告耿绪柱、耿绪国、耿绪强、耿绪雄各占有1/12。二、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6号404房共有78.9平方米,其中70.04平方米的产权份额是耿家儒与吴银娣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判令被继承人耿家儒所有的6/10的产权份额(其中1/2为其自有,1/10为继承吴银娣的产权份额),由原告杜美琼继承1/3,由被告耿绪柱、耿绪国、耿绪强、耿绪雄共同继承2/3,各继承1/6。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6号404房中另外8.86平方米的产权份额系耿家儒与杜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1/2产权份额。被继承人耿家儒占有的1/2产权份额,由原告杜美琼继承1/3,由被告耿绪柱、耿绪国、耿绪强、耿绪雄共同继承2/3,各继承1/6。继承后,杜美琼占有19.91平方米的产权份额,被告耿绪柱、耿绪国、耿绪强、耿绪雄各占有14.7475平方米的产权份额。现因被告耿绪国(男,1959年出生,已迁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址不详)在诉讼期间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被告耿绪国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耿绪国: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30697号原告杜美琼(反诉被告)诉被告耿绪柱、耿绪国、耿绪强、耿绪雄继承纠纷一案,被告耿绪柱、耿绪国反诉请求:一、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耿家儒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6号404房屋遗产,反诉原告耿绪柱、耿绪强、耿绪雄以及耿绪国各占12/50产权份额。二、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耿家儒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68号801房屋遗产,反诉原告耿绪柱、耿绪强、耿绪雄以及耿绪国各占12/50产权份额。三、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耿家儒及吴银娣的银行存款、被继承人耿家儒养老金收入、抚恤金、房屋租金、首饰等动产,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以上。判决反诉被告依法返还反诉原告上述已被侵占的遗产人民币1000000元。四、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被告耿绪国(男,1959年出生,已迁往香港特别行政区,住址不详)在诉讼期间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被告耿绪国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粤0105民初3387号 石燕桃:本院受理(2021)粤0105民初3387号原告云翠华诉被告石志钊、石志全、石笑开、石燕桃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四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在每自然月5日前支付当月费用。现因石燕桃(1961年7月2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455422800)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起算30日内,举证期从答辩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1日14时15分于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陈启杨:本院受理原告熊小红诉被告陈启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康德孟:本院受理原告张艳(英文名:YAN ZHANG)起诉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张艳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确认2018年7月3日康德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1654333)无效;2.请求依法判决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流星花园二区9号楼2层4单元201室所有权归张艳所有;3.诉讼费和保全费由康德孟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阮氏金银(Nguyen Thi kim Ngan):本院受理原告刘冬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鄂1122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熊静:本院受理的(2020)鄂01民初319号,原告周琥与被告熊亦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京0102民初15149号 雍晓薇:本院受理原告何佩君、何川与张焕增和你遗赠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581民初3759号 张仁芳:本院受理(2021)苏0581民初3759号原告常熟市尚湖镇华宇货架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尚湖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奇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5398号原告福建晋江申宝斯鞋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奇异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被诉决定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斌(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2819660905****)、陈东(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2819690126****)、陈永权(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2819731124****)、陈华(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3032819621027****)、陈香(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3032819641027****)、陈青(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3032819710909****)、陈素文(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3032819751215****):本机关因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2、2-3号进行第四层、第五层建设的行为,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5号],主要内容如下:
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文成县大峃镇陈宅巷2、2-2、2-3号第四层、第五层的违法建筑物(第四层126.8783平方米,第五层82.3501平方米,计违法建筑面积209.2284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文成县政府网(网址:http://www.wencheng.gov.cn/)查看或者前往本机关办公地点(地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14号)领取《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15号],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7日
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林守一、赵碎菊:2021年03月08日,本机关对你们涉嫌在文成县大峃镇老屋巷9-1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机关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文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0-0007号]。主要内容如下:你们于1996年至2013年10月期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文成县大峃镇老屋巷9-1号建造一间二层混合结构房屋,经本机关委托温州华夏测绘有限公司进行测绘,长9.55米,宽3.08米,实测占地面积29.4140平方米,建筑面积58.83平方米。该违法建筑物经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不符合《文成县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你们在收到决定书起20天内自行拆除在文成县大峃镇老屋巷9-1号,长9.55米,宽3.08米,实测占地面积29.4140平方米,建筑面积58.83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温州市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文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0-0007号]。地址:浙江温州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14号,电话:057759006506。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