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RONG LIU(刘树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苏秋红女士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你方在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10212号中所拥有的债权计人民币:玖拾壹万柒仟贰佰贰拾元,小写:917220元及利息(以91722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依法转让给苏秋红女士,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告)五日内向苏秋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3民终10212号中的全部款项义务。
北京尤科奇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