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顺源(甲方)于2003年10月16日与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原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03)榕华律民字第0221号”的《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已履行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但甲方尚未支付《委托代理合同》所涉财产标的总额的百分之壹拾贰(12%)的律师代理费,现经乙方与第三人福建归一律师事务所双方充分协商,乙方自愿将“(2003)榕华律民字第0221号”的《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即福建归一律师事务所,因乙方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为此特向俞顺源公告送达。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
福建归一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