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
我经常被陌生电话骚扰,有些电话还精准地知道我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购买记录等个人信息。请问《民法典》对此有什么规定?
深圳读者 李 格
李格读者: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被侵害的问题,以下是相关解答。
近年来,隐私和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频出,个人的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为此,《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了涉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自然人在隐私和个人信息上应该享有的权益。
■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上述规定意味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外,有权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不得窥探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
具体而言:自然人可以禁止他人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自己的生活安宁。自然人还可以禁止他人通过进入、拍摄、窃听、窥视、处理等方式,实施对私密活动、私密空间、私密部位、私密信息的侵害。发生侵害自然人安宁或私密空间、活动、私密信息的事件时,自然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比如有店家经常发促销信息或售楼部经常打电话售卖房屋,也不提供退订服务,又或者非法定情形下未经许可进入私密空间进行拍摄等行为发生时,自然人向法院提交对方实施侵害隐私权的证据,法院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隐私权的做法,同时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
■ 个人信息有三重权益
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民法典》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如果上述信息具有较强私密性的,通过隐私权进行保护。
自然人在个人信息上有三重权益:
一是除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合理处理公开信息或维护公共利益和自然人合法权益的免责事由外,不得处理个人信息;二是自然人可以依法要求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的功能或服务;三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自然人的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并且还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在泄露等事件发生后即时告知自然人和主管部门。个人信息不属于人格权,因而其不能适用人格权禁令,只能在侵权行为危急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比如网站作为信息处理者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拒绝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和删除功能或服务的,或是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达标、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出现后不告知等情况发生时,用户可以依据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 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一方面,在遇到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录音、拍摄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机关,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通过维护好身份证件、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内容等方式维护自身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上海市汇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