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健康中国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0年09月0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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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峰教授谈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建设——

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大健康观察·聚焦公共卫生体系建设⑧)

本报记者 吴 姗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0年09月01日   第 09 版)

  8月5日,2020第三届国际公共卫生安全防控、防疫及防护物资(广州)交易会在广州国际采购中心举行。
  新华社记者 卢汉欣摄

  图为王虎峰教授。

  王鹏作(新华社发)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要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疫情防控是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对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现有法律体系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疫情中暴露了哪些短板和不足?如何改进?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虎峰。

  

  依法防控疫情

  有30多部法律提供保障

  记者:中国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现状如何?

  王虎峰: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多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公共卫生领域陆续制定了系列法律,在依法防控疫情、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法制保障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包括30多部法律在内的公共卫生法律保障体系,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几部骨干法律,及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献血法、渔业法等十余部相关专门法律。

  在公共卫生工作中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强化治理的现实需要和有力武器。立法是构建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国在实践中逐步将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法规。

  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疫情引发的各类纠纷提出原则性审判指导意见。次年,中国在总结非典、禽流感等防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修订了《传染病防治法》,并对传染病按照甲、乙、丙进行分类管理。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进行分级管理。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疫苗管理法,从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环节打造全方位监管链条,规定实施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

  近年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让我们认识到依然存在威胁生命健康的未知病毒。法律法规的预见性和预防性,有助于避免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因此还应该加大立法的力度。

  全方面多维度依法抗疫

  发挥基础强制协调作用

  记者:如何评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的相关立法情况?

  王虎峰:国家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疫情期间相关立法节奏加快。

  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2月份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4月,初次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同时,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立法修法工作,主动回应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各界关心的问题。从上而下推进立法,全方面、多维度“依法抗疫”,使法律在公共卫生工作中的基础性、强制性、协调性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收到的代表议案中,有1/4指向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调整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增加了有关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内容,包括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统筹考虑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实践证明,法律法规代表着治理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底线思维”,是保证社会持续运转的尺度规范。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热点、难点,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兼顾社会关怀、人文精神,立法出发点始终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祉。

  传染病不认行政级别

  个人隐私保护不够有力

  记者:疫情暴露出哪些短板?

  王虎峰:首先,应急分级标准不够精准。目前,中国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二级响应的权限在省级行政单位,这种分级标准主要按照行政级别划分,发挥过实际作用。但对于超大规模、传播迅猛的传染病未必完全适用,传染病是不认行政级别的。有些行政级别低的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城市人口流动量大、交通枢纽地位重要,它们对传染病的防控难度不亚于一个省,应急权限不够会给实际防控带来阻碍。

  其次,法律落地情况不够到位。公共卫生领域立法问题,关乎社会经济、国家安全,但一些法律的重要地位与其实际的落地能力脱节。一些有分量的法律法规普及程度不够、实施效率不高,配套法规也不适应。而很多防控实际问题都需要靠法律来解决,比如疫情期间电影院等娱乐场所的关闭停业问题、员工配合流调隔离时期公司收入发放的问题。

  其三,个人隐私保护不够有力。创新有效的社会治理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广大群众对于疫情期间的流调追踪也比较配合。暗含的一个挑战是,如何平衡好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关系。疫情防控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如何处理,缺少统一公开的说明。

  最后,应急模式启动不够全面。应急预案启动,经济社会方方面面都受影响。疫情发生后,采购渠道、工作模式、出行安排等领域的应急方式方法,不少是逐渐启用的。可以说,应急模式切换得不够智能和系统。各行各业在应急模式下的生产生活和相应保障缺少统一说法,无疑会增加防控成本和风险,这样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应急预案要实事求是

  数据应关到法律笼子中

  记者:如何有针对性地完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王虎峰:法律本身需要根据时代和实践与时俱进,以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

  第一,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可考虑对地级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尤其对人口流量大、交通地位重的城市调整应急响应权限,比如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出台具有临时性的法规、规章,提高权限授予的灵活性、机动性。应急预案也是一种程序,应最大程度符合当地实际,且具备针对性与操作性。

  第二,创新落实情况检查方式。建议将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作为常规性考察项目,对于特别重要的做不定期执法检查,使监督工作常态化。同时,除了检查落实情况,还要考察落实过程中人力、财力、物力的匹配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根据中央要求,建立立法修法协调机制,全面梳理疫情防控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从法律高度约束个人信息滥用和隐私曝光。不久前公布的《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也要求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尤其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对于疫情期间采集和使用的数据要关到“法律的笼子”中。

  第四,精确定义应急模式做法。此次疫情防控,在推动复工复产复学方面积累很多经验和办法,建议做定向梳理、专项总结,将好的做法纳入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在特定应急模式下,社区治理有哪些特殊要求、线上办公和线上教学如何开展、心理援助和康复如何跟进,这些细碎、实际的问题要明确。开启应急状态后,全国各地、各行各业都进入协同模式,像手机切换应用模式一样便捷、高效。应对公共卫生事件,要更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