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0年08月2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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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0年08月29日   第 05 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甄新伟:本院受理原告邱枫与被告甄新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婚生子甄瀚桐抚养权变更为邱枫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四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告 王洋:本院执行的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王德安保证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委托河南正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位于新乡市红旗区向阳路与新一街交叉口西北角建业壹号城邦6号楼1单元19层东户房产、建业壹号城邦6号楼1单元19层西户房产、建业壹号城邦6号楼1单元19层中户房产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市场价分别为东户1314628元、西户1098958元、中户1097723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送达河南正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豫郑正泰(2020)法08010A0号、(2020)法08011A号、(2020)法08012A号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家华:本院受理原告刘霞、王可诉被告邓家华、第三人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京04民初904号 张叶:本院对原告杨雪林与被告品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赵政胜、关雪梅、张叶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杨雪林就(2019)京04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京04民初325号 林竟成(LIM CHENG SENG):本院受理(2019)京04民初325号原告北京海曼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林竟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4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司法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LiaoKang(廖康):原告俞毓敏、黄涛年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俞毓敏、黄涛年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依法确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8号楼1单元132、133号,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2区高2楼202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部分,全部归俞毓敏所有;2.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此案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蒋凯宇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彭利婷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院)东2-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革新、郑微、田越: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彤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京0105民初56918号原告罗泽强诉你公司、第三人北京东方朝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参诉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区第1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冯晋涛(身份证号:110101197012261515):本院受理的原告汤志恒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京0105民初60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来本院七层五十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京04民初650号 黄文冠(HUANG JOHNNY):本院受理原告白杨与被告黄文冠(HUANG JOHNNY)民间借贷纠纷(2020)京04民初65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司法公开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京04民初681号 朱磊:本院受理原告蔡云与被告朱磊民间借贷纠纷(2020)京04民初68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司法公开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14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王婧(WANG JING)、陈晓华:本院受理(2019)吉01民初679号董江诉长春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晓华、王婧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张力(chang lik):本院审理的(2017)鄂民初60号原告武汉中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力(chang lik)、被告余晓安、被告湖北红莲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大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海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吿向原吿支付实际投入款、报酬、利润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4399.4万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截至2017年8月31日为7347.04万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4.三被告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30日。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下午14时30分别在本院西区102法庭公开质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公告 YASIRMUNIRBUTT:本院受理原告周小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Stephen Duane Blehm、Eric Michael Blehm、John Robert cloud、Lori Elizabeth Blehm:本院受理原告Zheng Kelly诉Stephen Duane Blehm、Eric Michael Blehm、John Robert cloud、Lori Elizabeth Blehm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奥运村法庭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第一创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京73行初3618号原告芝华士控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参诉通知书、组庭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公司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被告李博佳(REBECCA PING LI),女,1964年9月6日出生,美国籍,护照号:483804034、被告思大卫(DAVID LEE STICKLER),男,美国籍,1960年10月11日出生,护照号:445147498:原告长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博佳(REBECCA PING LI)、思大卫(DAVID LEESTICKLER)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京0105民初274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金庆禧: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652号原告柯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金庆禧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定于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香港英皇沙宣美发艺术研究院:本院受理原告宝洁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香港英皇沙宣美发艺术研究院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京73行初37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7203号《关于第9276712号“HK EMPEROR V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宝洁公司针对第9276712号“HK EMPEROR VS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宝洁公司、第三人香港英皇沙宣美发艺术研究院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上诉状,内容如下: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其于2020年6月12日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该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渝0115民初4812号 MAC THI NUONG(女,1995年10月7日出生,越南国籍,护照号:C4582890):本院受理原告高继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杨蕊:你与YANG FRED LEI(中文名:杨镭)、杨锐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京01民终5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同时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Seo SongWon:原告北京莱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Seo SongWon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5民初22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辽0304民初2325号 CHOI JAE BOON(护照号码:IC0738087):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桂06民终319号 梁国基、梁国华、梁国珍、梁国辉、梁国英:上诉人裴铁君与被上诉人黄燕、黄辉隆、黄飞云、裴真一、黄小燕、裴若玉、裴真铜、梁国辉、黄飞凤、黄辉胜、刘爱萍、裴若薇、裴若玲、裴鸿斌、裴若娟、黄德炜、梁国英、莫晓波、梁国玉、梁国华、梁国基、黄道恒、裴若贞、梁国珍、裴鸿新、梁国丽、黄飞燕、莫晓辉、黄强伟、裴若冰、裴加麟、莫晓琼、黎秀芬、杜带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委名单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阳光司法网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分别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健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方中创投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君、第三人张先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二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Liang Jiezhen、Liang Jiefang: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21755号刘展龙诉黄翠莲、刘敏瑜、刘敏桦、梁志江、梁志桃、梁志铭、Liang Jiezhen、Liang Jiefang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晓港西马路153号之4号402房的六分之一产权份额;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承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五丰乡西社村七生产队[《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023596号]的六分之一房屋权益。现因Liang Jiezhen(女,1957年10月9日出生,荷兰护照号码:NRL34F7R1)、Liang Jiefang(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荷兰护照号码:NT68JKH77)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起30日内,举证期从答辩期届满后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9日14时10分于本院第16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鹏飞(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新西兰):本院审理原告叶乃元诉被告张鹏飞、叶妙玲、叶耀辉、第三人蒲小玉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75号],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登记于苏扁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新凤凰十六巷33号301房由原告叶乃元、被告叶妙玲、叶耀辉共同继承,各继承三分之一;2.判决被告叶妙玲、张鹏飞共同向原告叶乃元返还因出售上诉案涉房屋所得售房款的三分之一人民币48.3万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叶妙玲、张鹏飞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审判庭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公告栏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CHENG JOHN ZHEN(中文姓名:程震):原告李万宽与程京献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宁璐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窦文冉担任法庭记录。此前已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此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3-4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赫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ULL INDUSTRIAL GROUP CO.,LTD):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初4496号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赫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HULL INDUSTRIAL GROUP CO.,LTD)、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依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0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赫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赔偿款464254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尚欠赔偿款46425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94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1元,被告赫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成都钢钒有限公司负担41129元。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刊登的“原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天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公告中,开庭时间应为“并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15分在江溪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足球总联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京73行初14255号原告网石株式会社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足球总联盟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陈晓峻、陈敏:本院受理(2019)鄂01民初5059号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与被告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高毅、李悦、陈晓峻、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8日9时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陈晓峻、捷服(武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光谷成长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峻、捷服(武汉)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英融贯资讯(武汉)有限公司、姚晓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告 朴昌男:本院受理原告安图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朴昌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吉242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之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韩国东洋交易:2020年7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破2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裁定受理南京东海网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担任东海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贵公司作为东海公司的股东,对东海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请贵公司于公告发布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东海公司财产、账簿、印章等相关资料,否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联系人:唐泽伟,联系电话:86-13347705080

  南京东海网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29日

  

  公告

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等经营管理人员: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广州市对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对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案号:(2020)粤01清申80号],并于2020年7月2日作出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案号:(2020)粤01强清144号]指定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为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李朋波。现清算组将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期间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股东(陈恩典、吴建中、倪绍安)义务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清算组查到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工商内档中的验资报告[编号:粤建验(1998)第143号]中,股东陈恩典、吴建中、倪绍安存在未缴足出资情形,具体情形:(1)陈恩典已缴纳出资33995美元,欠缴5美元;(2)吴建中已缴纳出资32995美元,欠缴5美元;(3)倪绍安已缴纳出资32995美元,欠缴5美元。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3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上述3名股东需补足欠缴出资。目前,广州市对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清算组垫付出资款15美元(折合人民币103.77元),请上述3名股东自本告知函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对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偿还。

  (二)现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的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和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决定对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接管。清算组要求对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文书等所有资料进行全面无保留的接收,请你方自本告知函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保管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资料,并配合清算组的合法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若你方存在不予配合接管、移交资料等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或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陈恩典)、副董事长(吴建中、阮晓红、倪绍安)、董事(刘伟、金蕾、沈云晓)等经营管理人员权利、义务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送达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之日起至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止上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等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根据清算组要求移交清算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严重者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的虚假破产罪。

  4.现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的受理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书和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对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面接管。清算组要求对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和文书等所有资料进行全面无保留的接收,请你方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移交所保管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资料,并根据清算组的要求配合开展各项工作。不予移交和配合的,清算组将报告法院并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你方处以罚款等强制措施;若因你方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公司清算时,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等经营管理人员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截至目前,清算组穷尽调查手段,未能接管到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未能找到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要人员,若你方未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保管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清算组有权按照《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8.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之规定,以无法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清算组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49号北塔1909室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单鹏辉,电话:13059102323。

  香厨(广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