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起,深交所开始受理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确保注册制实施前后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相关人士指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参照了科创板的做法,但也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创新和突破,有不少新看点。随着相关规则正式出台并施行,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加速落地,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再下一城”。
多项规则同日发布并施行
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此次证监会共发布了4份文件,包括《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注册程序、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
与此同时,证监会、深交所、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等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在4月27日至5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深交所6月12日正式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8项主要业务规则及18项配套细则、指引和通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发行上市审核方面,进一步明确创业板定位。完善小额快速再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优质上市公司灵活、便捷地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在持续监管方面,完善红筹企业上市及退市条件,明确股本总额按股份总数、存托凭证份数计算。完善财务类退市标准,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后,下一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也将被终止上市。
在交易类规则方面,限价申报单笔最高申报数量调整至30万股,市价申报调整至15万股。与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升至20%同步,放宽相关基金涨跌幅至20%。
根据自身特点进行新突破
证监会明确,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将审核注册程序分为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两个相互衔接的环节。主要制度规则实施时,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的创业板IPO申请,证监会将与深交所切实做好在审企业审核工作衔接安排。创业板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证券公开发行的,与IPO同步实施注册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本报记者分析,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注册程序、注册制度、审核监督、监管制度安排与科创板总体一致,但也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了创新和突破。改革后的创业板进一步升级,至少有4方面新看点。
设置行业负面清单。改革后的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12个行业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优化退市指标。将市值退市指标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
存量、增量市场有序衔接。对新增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设定“前20个交易日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24个月以上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存量普通投资者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交易创业板股票。做好审核工作衔接安排,6月15日至29日,深交所接收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6月30日起,开始接收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增设特别标识。对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为“W”,发行人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为“V”。
平稳高效推进注册制审核
接下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如何推进?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介绍,目前,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及配套安排正式发布实施,廉政体系建设同步推进,审核人员队伍全部配置到位,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深交所明确,将有序开展在审企业平移和新申报企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认真做好衔接安排,平稳高效推进注册制审核;抓紧组建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行业咨询专家库、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以及会计、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做好委员和专家遴选工作;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督促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发行人等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质量。
董登新认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将给各类资本市场参与者和实体经济带来诸多新变化。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成本有望降低、效率会进一步提高,有助于其融资和发展;多样化的投资标的将给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为其带来新的投资机会;通过支持创新创业企业以及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将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对于券商等中介机构,市场化的询价机制将倒逼投行提高发行定价能力,上市公司供给的增加将考验券商研究所对股票的研究和筛选能力。”开源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