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京0113民初3807号 朱华(英文名:ZHU HUA):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军诉被告朱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天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作出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0304民初12669号之一 LOKE JIA RONG,DENNIS:本院受理原告陈奇娜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1266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LOKEJIA RONG,DENNIS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奇娜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123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23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奇娜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元、保全费1147.46元、公告费4000元(均已由原告陈奇娜预交),均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田飞:本院受理原告程呈与被告田飞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0号 莎夫琴噶·斯维达·拦娜(SAVCHENKO SVETLANA):本院受理的(2015)海民一初字第1060号原告武长春诉被告SAVCHENKO SVETLANA离婚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长春与被告莎夫琴噶·斯维达·拦娜(SAVCHENKO SVETLANA)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两项合计600元,由被告莎夫琴噶·斯维达·拦娜(SAVCHENKO SVETLANA)承担[上述费用原告武长春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莎夫琴噶·斯维达·拦娜(SAVCHENKO SVETLANA)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维嘉:本院受理原告麻士萍、朱长有诉你、张淑贞、周一凡、周晓晴和周卫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麻士萍、朱长有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张淑贞及周秋岩之间的关于西城区西便门东里10号楼14-1405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东里10号楼14-1405室房屋归原告所有;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京04民初67号 WHALE(ASIA)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惠尔(亚洲)实业有限公司]、ZHU XUN(朱洵):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东方惠尔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王方、北京泰圣惠尔电子技术有限公司、WHALE(ASIA)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惠尔(亚洲)实业有限公司〕、ZHU XUN(朱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一套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9日下午2点整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麦薇、王荻:本院受理原告张列三与被告张宇及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京0102民初9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继承人张黛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9号楼30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056719号)归原告张列三所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亚历克斯和安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京73行初2795号原告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亚历克斯和安妮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亚历克斯和安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京73行初2794号原告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亚历克斯和安妮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伟业重工控股有限公司(偉業重工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Profound Heavy Industry Holding Limited):本院受理(2018)京0115民初4814号原告北京市宏达贸易商行与被告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伟业重工控股有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北京市宏达贸易商行就(2018)京0115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涉港澳台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桂清:本院受理原告孟秀珍、赵兰松与你及赵兰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孟秀珍、赵兰松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四人共同继承赵明武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42号楼805号房产,原告孟秀珍占有八分之五份额,原告赵兰松与被告赵兰盈、赵桂清各占有八分之一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四层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Seo SongWon:本院受理北京莱福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Seo SongWon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三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爱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京73行初7643号原告成都天航智虹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爱邦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三十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用1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本德·西日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审结原告李娜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本德·西日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京73行初61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72161号关于第7362105号“BALLARIN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李娜针对第7362105号“BALLARINI”商标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上述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告 崔明善:本院受理原告宋英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辽0113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尹家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SENSE PRODUCTION:本院受理原告亳州景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泽龙:本院受理原告刘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602民初3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燕与你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鲁0602民初11500号 范俐:本院受理原告马桂荣诉你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依法分割位于烟台市芝罘区丹桂街11号内3号的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由芝鹏:本院受理上诉人由芝芬、由芝会、由芝宏、由芝诚与被上诉人由芝鹏、由芝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6民终757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LEE JAI BOK(李栽馥):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鄂01民终1426号 杨嘉琪、杨晓丹:本院受理上诉人白莉芳与被上诉人周邦红及原审被告杨嘉琪、杨晓丹及原审第三人顺驰置业武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01民终142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公告 姚丹:本院受理张智杰诉姚丹(原身份证号:420106196704274413)、袁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115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武昌大道富丽·畅馨园16栋2单元4层2室房屋归张智杰所有,并由你与袁焰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张智杰支付你房屋补偿款84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 SHUN QIN XIAO:本院受理(2020)粤0105民初138号龙志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SHUN QIN XIAO(女,1970年11月3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WP125822)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起算30日内,举证期从答辩期届满后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8月7日8时45分于本院第16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7)粤0115民初5614号 ZHANG,RICHARD(张宇平)、LI,XI PING(李希萍):本院受理原告李盈诉被告 ZHANG,RICHARD(张宇平)、LI,XI PING(李希萍)、第三人李光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15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鲍隆杰:本院受理原告鲍丽娜与你、被告鲍海之、被告鲍隆武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京0102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槐柏树街南里8号楼17-3-302房屋(建筑面积:45.08平方米)中被继承人张秀珍享有的50%产权部分,由原告鲍丽娜继承、所有;上述房屋继承后,由原告鲍丽娜、被告鲍海之按份共有,每人享有房屋产权份额的50%。二、驳回被告鲍海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武氏美贞:本院受理原告廖真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翟爱华:原告翟小童、刘小燕诉你和孙凤荣、翟加林、翟纯杰、翟援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玫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宏志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翟玉民名下车牌号:京JP1607的别克汽车一辆,由翟小童继承所有,翟小童依法向被告五人支付车辆补偿款;2.判令二原告依法继承翟玉民名下的存款。本案诉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52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CEJE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京73行初7896号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CEJE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你方为第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菲诗小铺株式会社、CEJE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不服该判决,已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行政判决书及原告菲诗小铺株式会社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送达。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全铉浩:本院受理原告赵京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吉021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陆明玉:朴万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0年7月17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吉林大街101号,世纪广场对面,科技馆旁)家事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桂05民初5号 杨国军、李香韦:本院受理原告韩雯与被告杨国军、李香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杨国军、李香韦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杨国军、李香韦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广东路135号)B区一楼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公告 (2019)苏0322民初134号 金硕准(SEOKJUN KIM):本院受理原告魏晓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322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 告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杨府房征【2019】6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下列人员所在的房屋被列入杨浦区大桥街道88街坊征收范围内。
为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和征收工作按期完成,希望以下房屋权利人(也可委托代理人)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5日内与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征收基地办公室设在杭州路217号。倘若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将根据有关规定,报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一、松潘路11弄10号赵秀兰(一人)
二、渭南路81号底楼、二楼骆晓强(一人)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先生/朱女士 电话:021-55827355
联系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联系地址:上海市杭州路217号(88街坊征收基地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8日
通知
据印度银行总行决定并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印度银行深圳分行已停止营业并进入关闭程序。印度银行深圳分行已将对下列借款人及相关担保人所享有的相关债权(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及担保权依法转让给印度银行(香港分行)。
请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自通知之日起尽快向印度银行(香港分行)履行相关义务。如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新的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联系人:Bank of India (Hong Kong Branch)
电 话:+852 2820 9243 / +852 2524 0186
电子邮箱:Boihk.Credit3@bankofindia.co.in
印度银行深圳分行
印度银行(香港分行)
日期:2020年2月28日
Notice
As decided by Bank of India Head Office and approved by 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 Bank of India Shenzhen Branch
has stopped business and started the process for closure. Bank of India
Shenzhen Branch has lawfully assigned all the debts (including principal,
interest and penalty interest) owed by the following debtors and
guarantees made by relevant guarantors to Bank of India (Hong
Kong Branch).
Relevant debtors and guarantors are requested to perform their
relevant obligations to the Bank of India (Hong Kong Branch) as
soon as possible from the date of this Notice. Where the debtors
or guarantors changes its name, restructures its enterprise, closes
its business, revokes its business license or loses its qualification
as a civil subject due to various reasons, the new superseding
subject or the liquidating subject shall fulfill the obligations or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ies.
Contact Person:Bank of India (Hong Kong Branch)
Telephone:+852 2820 9243 / +852 2524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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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of India (Hong Kong Branch)
Date:February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