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7日电 (记者徐佩玉、叶紫)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答记者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表示,《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新阶段。
《条例》对欠薪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为解决发生拖欠工资后证据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同时也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了有效渠道。《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据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