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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12月24日   第 04 版)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孙懿)《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钟山作了该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是1994年制定的。根据该法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统称外资三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需经批准的规定精神一致。2016年,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管理的改革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一并作了专项修改,明确规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相关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钟山指出,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简称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三法将同时废止。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简化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管理程序,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并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台湾同胞投资同步享受到制度改革红利,更好地鼓励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有必要根据外商投资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修改。

  该修正案草案对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主要作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删去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备案的规定,并相应调整第九条的文字表述。二是调整第七条第一款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方式的规定,不再按照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全部资本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来划分台湾同胞投资方式,将该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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