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王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此次修订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限制后,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而拟出台实施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的资金管理规定。在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限制基础上,合并合格境外投资者相关资金管理规定,以后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需参照本规定进行跨境资金管理。
二是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在保留QFII和RQFII制度基础上,不再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币种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投资需要,汇入外币或人民币或同时汇入外币与人民币资金,并根据所汇入币种开立相应账户。
三是优化托管人管理。单家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再受原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对托管人数量的限制,可根据实际投资需要选择托管人。
四是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不再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出累计收益时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等材料,以完税承诺函替代,极大简化其资金汇出入手续,大幅简化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