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卓碧莲(ZHOU BILIAN)、邱旭斌(QIU XU BIN):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诉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巧儿、邱辉足、卓碧莲(ZHOU BILIAN)、邱旭斌(QIU XU BIN)、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京0102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人民币1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人民币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5幢S176、5幢S210、5幢S211、6幢S219、6幢S220、6幢S221建筑面积分别为119.74平方米、210.78平方米、112.28平方米、110.44平方米、110.44平方米、110.44平方米的六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08930号、第201208927号、第201208937号、第201300816号、第201300817号、第20130081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8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25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6幢S222、6幢S223、6幢S224建筑面积均为110.44平方米的三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00819号、第201300820号、第20130082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9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40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4幢S161、4幢S162、4幢S163、4幢S164、5幢S174、5幢S175建筑面积分别为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9.74平方米、119.74平方米的六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08936号、第201208935号、第201208934号、第201208933号、第201208932号、第20120893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5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一期)3号B建筑面积272.43平方米、土地面积79999.29平方米的一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6000528874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600.35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三期)68号A、B、C、D建筑面积分别为222.04平方米、221.99平方米、221.99平方米、222.04平方米,土地面积均为79999.29平方米的四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575837号、第6000575838号、第6000575839号、第6000575840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7690.84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三期)103号A、B建筑面积分别为291.57平方米、111.34平方米,土地面积均为79999.29平方米的二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575847号、第600057584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5738.52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8亿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68亿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8)、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456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一、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二、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7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卓碧莲(ZHOU BILIAN)、邱旭斌(QIU XU BIN):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诉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巧儿、邱辉足、卓碧莲(ZHOU BILIAN)、邱旭斌(QIU XU BIN)、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京0102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偿还人民币2299.50万元、利息人民币454362.04元、复利(以人民币454362.04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9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罚息(以人民币2299.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5.10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债务之日止)。二、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5幢S176、5幢S210、5幢S211、6幢S219、6幢S220、6幢S221建筑面积分别为119.74平方米、210.78平方米、112.28平方米、110.44平方米、110.44平方米、110.44平方米的六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08930号、第201208927号、第201208937号、第201300816号、第201300817号、第20130081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8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25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6幢S222、6幢S223、6幢S224建筑面积均为110.44平方米的三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300819号、第201300820号、第20130082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9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40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巧儿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商业综合楼(体)4号建筑(室外步行街)4幢S161、4幢S162、4幢S163、4幢S164、5幢S174、5幢S175建筑面积分别为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0.3平方米、119.74平方米、119.74平方米的六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泉房权证丰泽区(丰)字第201208936号、第201208935号、第201208934号、第201208933号、第201208932号、第20120893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泉房他证丰泽区(丰)字第201501207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2850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一期)3号B建筑面积272.43平方米,土地面积79999.29平方米的一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6000528874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600.35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三期)68号A、B、C、D建筑面积分别为222.04平方米、221.99平方米、221.99平方米、222.04平方米,土地面积均为79999.29平方米的四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575837号、第6000575838号、第6000575839号、第6000575840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7690.84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澳盘仔径凯旋湾花园(三期)103号A、B建筑面积分别为291.57平方米、111.34平方米,土地面积均为79999.29平方米的二处房地产(《房地产证》号分别为深房地字第6000575847号、第600057584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5738.52万元的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32亿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1.32亿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对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且在该债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8)、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09)、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0)、于2015年2月27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17)、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29)、于2015年4月8日签订的《贸易金融授信业务总协议》(合同号:2015020030)项下的债权总额不超过最高债权额人民币456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一、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十二、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906.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厦门纳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邱辉足、被告卓碧莲(ZHOU BILIAN)、被告邱旭斌(QIU XU BIN)、被告王巧儿、被告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周世威:本院受理原告易新福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4335号判决及原告易新福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易新福与被告周世威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二、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湖景花园湖滨阁5D的房屋由原告易新福使用,如今后该房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证条件,被告周世威应协助原告易新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易新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1.依法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335号判决中的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告 阮氏梅婷(NGUYEN THI MAI DINH):原告王松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政亮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随机选择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房丽丽担任法庭记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龙华人民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Arlen Marcia leonard: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色母粒有限公司诉被告Arlen Marcia leonard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Lilly Wang、Kevin Wang、Marcia Peng:本院受理原告于惠莲诉被告王耀林、Lilly Wang(王丽丽)、Kevin Wang(王凯文)、Marcia Peng(彭玛利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4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涉外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明珠:本院受理原告卢亮诉被告郑明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1日9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涉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晓霞、赵晓光:本院受理原告石沛源与被告石军、石民、赵宝成及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京0102民初9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石春兰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红莲中里9号楼18-3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24877号)由原告石沛源与被告石军、石民共同继承,其中原告石沛源占有六分之四份额,被告石军占六分之一份额,被告石民占六分之一份额。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谷卓恒:本院受理原告沈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威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双方长子谷文睿由原告自行抚养;3.原、被告双方次子谷文智由原告自行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三层10法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6)京0109民初4028号 宋业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南萍诉宋业光、宋业明、宋业亮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该案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刊登原告重庆世季如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祝咔菲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祝淘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祝淘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ZOO HOLDINGS LIMITED的合同纠纷一案中,“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更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特此更正。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BALDUEVA EVGENIIA: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海彬要求判决与你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合议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艳(LIU YAN):本院受理原告吴泽彪诉被告刘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8)京04民初339号 香喷喷(北京)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邓哲、吴鑫(WU XIN):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京0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限吴鑫(WU XIN)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香喷喷(北京)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邓哲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吴鑫(WU XIN)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香喷喷(北京)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邓哲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9)京04民初398号 ISMAYILZADA FARID:本院受理原告白小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19)粤0304民初12669号 LOKE JIA RONG,DENNIS:本院受理原告陈奇娜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所得款人民币1237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793.65元(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8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7日,实际金额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125493.6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