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公民安先生来电称:2016年初,他与中国公民毕女士在国内登记结婚后,持工作签证偕新婚妻子到某国定居至今。因为性格差异较大,二人决定离婚,但安先生因工作缘故无法回国办理相关手续。经询,当地法院不受理他们的离婚申请。二人询问:他们可否向中国领事即中国驻该国使领馆主管领事工作的官员申办离婚?如不可,安先生可否委托毕女士回国办理离婚?
由此,本文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做法,着重介绍中国领事可应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申请,为其办理哪些涉离婚文书的签名属实公证。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办离婚之不同途径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婚姻缔结地的不同,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办离婚的途径也各异。
(一)向居住国主管机关申办离婚。如中国公民在居住国缔结婚姻,一般可亲自向居住国主管机关申办离婚,且无须中国领事为其离婚出具相关证明。
(二)向中国驻外使馆或领馆申办离婚。《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民事登记包括结婚或离婚登记)。为此,如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当地使馆或领馆登记结婚,在居住国法律不禁止的前提下,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向原登记结婚的使馆或领馆申办离婚。
(三)向国内结婚登记机关申办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由此,如中国公民在国内民政机关登记结婚,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原结婚登记机关申办离婚。
(四)向国内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鉴于上述并结合安先生夫妇的实际情况,安先生夫妇既不可向居住国主管机关或中国领事申办离婚,又因故无法同时回到国内结婚登记机关申办离婚的情况下,可选择由安先生授权委托毕女士以外的亲朋好友或律师等作为国内离婚诉讼代理人,向其夫妻一方原国内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或选择由毕女士向其夫妻一方原国内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中国公民须向中国领事申办涉离婚文书签名属实公证
鉴于上述,如中国公民安先生因故无法回国申办离婚,他须向中国领事申办离婚诉讼文书签名属实公证,主要包括:
(一)须向中国领事申办“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据此,鉴于中国与该国有正常的外交关系,如安先生因故无法回国申办离婚,他须向中国驻当地的使馆或领馆申办“授权委托书”签名属实公证。
“授权委托书”内容一般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委托人的签名或指纹、委托日期等。为便于使用,建议当事人按国内用文单位要求的格式和项目填写。如无相关格式,也可按上述要求自行拟写。
(二)须向中国领事申办“离婚诉讼书”签名属实公证。《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
鉴此,如中国公民安先生因故无法回国申办离婚,他须向中国驻当地的使馆或领馆申办:
1.作为原告方,须申办“民事起诉状”“离婚意见书”及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书的签名属实公证。
2.作为被告方,须申办“民事答辩状”“离婚意见书”及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书的签名属实公证。
为便于使用,建议当事人按国内用文单位要求的格式和项目填写。如无相关格式,也可自行拟写。
(三)申办离婚诉讼文书签名属实公证须提供的材料。中国公民向中国领事申办上述离婚诉讼文书签名属实公证,一般须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拟就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等材料;
2.申请人完整填写的申请表;
3.申请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中国领事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作者为外交部领事司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