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7日电 (记者徐隽)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若干措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发布的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系统性、综合性措施,也是首次发布的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规范性、实效性措施。
据悉,《若干措施》从四个方面规定了36条措施。其中12条措施涉及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全面保障台湾同胞的诉讼权利;9条措施涉及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为台湾同胞提供优质司法服务;7条措施涉及加强司法组织机构建设,为服务台湾同胞进一步健全保障机制;8条措施涉及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
姜启波介绍说,《若干措施》紧密结合人民法院职能,着力找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从管辖、立案、庭审、执行,到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强制措施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审判管理等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环节,规定了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
姜启波介绍,《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困难,着眼于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面临的实际问题和现实困难,以同理心同胞情积极想办法、下功夫。
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需要提交生活困难等证明,实践中此类证明通常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在起草《若干措施》的调研中,部分台湾同胞反映,因台湾当事人通常在大陆没有户籍,也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单位,难以向人民法院出具该证明。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专门规定,对于台湾居民居住证颁发地、在大陆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有关证明,人民法院可予认可。针对涉台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许多台湾被告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有在审判羁押期间会见被告人的愿望,《若干措施》专门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会见申请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应当准许。
《若干措施》要求,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限制出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决定对台湾当事人采取拘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无法通知其家属的,可以通知其在大陆的工作单位、就读学校等。对涉台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台湾地区的,可以通过两岸司法互助途径调查收集。涉台案件分散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涉台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
《若干措施》提出,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为其更好履行职责提供培训等保障。探索聘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逐步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审判工作范围。依法保障获得大陆律师执业证书的台湾居民的执业权利,鼓励其在人民法院参与律师调解等工作。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人民法院监督员、联络员,以及特邀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咨询员、缓刑考察员、法庭义工等。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医疗、海事、金融、互联网等审判领域的咨询专家或者鉴定人。聘请对相关法律领域有精深造诣及较大影响力的台湾同胞担任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