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9日电 (记者刘志强)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船舶水污染物是指船舶营运产生的含油污水、残油(油泥)、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意见》提出,对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各环节实施分类管理:在船上产生的,船舶应依法合规地分类、储存、排放或转移处置;通过港口或专门作业船舶接收后,由交通运输、海事部门根据职责实施管理;在岸上转移处置的,由生态环境、环卫、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依职责管理。根据《意见》,各部门要针对关键环节,联合建立全链条闭环管理机制,应用先进技术装备降低处置能耗与成本,加强信息平台整合和数据资源共享,提升联合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