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告送达了下列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房屋权利人,详见附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相关房屋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们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你们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们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请相关房屋权利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到青岛市市北区无棣三路51号(联系人:杨刚, 联系电话:+86-532-85858560)领取《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