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鹰航运有限公司(GLOBAL EAGLE SHIPPING LTD):本院受理原告顾仲儿与被告全球鹰航运有限公司、特兰斯梅特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全球鹰航运有限公司(GLOBAL EAGLE SHIPPING LTD)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向全球鹰航运有限公司(GLOBAL EAGLE SHIPPING LTD)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45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于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