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一个特点是以司法审判为主,重视法院职能。
在德国专利局设立之初,内设专利上诉委员会,负责对无效专利申诉的裁决,但所作决定属于行政决定,行政法院可以撤销。
专利无效诉讼属行政诉讼,其终审法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而专利侵权诉讼的终审法院为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两者分离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为此,产生了设立专门专利法院的现实需要。1998年7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正式成立,成为国际上第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法院。
(本报记者 韩维正整理)
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一个特点是以司法审判为主,重视法院职能。
在德国专利局设立之初,内设专利上诉委员会,负责对无效专利申诉的裁决,但所作决定属于行政决定,行政法院可以撤销。
专利无效诉讼属行政诉讼,其终审法院为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而专利侵权诉讼的终审法院为联邦最高普通法院,两者分离导致一系列的问题。
为此,产生了设立专门专利法院的现实需要。1998年7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正式成立,成为国际上第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的法院。
(本报记者 韩维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