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的最后一条写道: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为什么要用监察法取代原先的行政监察法,大致有3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消除监察盲区,实现监察全覆盖。原先的行政监察法将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范围过窄,给监察工作带来盲区。例如,一些非政府序列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公职人员腐败怎么办?国企高管搞利益输送怎么办?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的管理人员收红包怎么办?基层村干部贪污腐败怎么办?……即便还有党的纪检机关,但如果这些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并非党员,党和国家对他们的纪检监察就始终存在着法律障碍。
因此,新的监察法在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包含6类人员,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第二,确立监察机关独立性。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这就使得在实践中,监察机关的干部人事、财物经费都由地方政府控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缺乏应有独立性,影响了监察权威性。
因此,在新修订的宪法中,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被特别强调。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纪检监察力量整合,既反腐败,也反懒政不作为。新的监察法将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进行整合,不仅解决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也实现了问责制度的法制化。
有些官员既不想腐败、也不想作为,以为自己不贪不占,懒政怠政也没什么大不了。过去以追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为主的反腐败方式,着重于事后追责,面对这些官员确实办法不多。
但新的监察法在第十一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其中就包括“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这就意味着,对那些懒政怠政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公职人员的问责,将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韩非子》云: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法既是替代,也是升级。它将为中华巨轮继续在新时代劈波斩浪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