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
1988年4月
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以及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1993年3月
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内容还涉及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3月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3月
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