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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8年03月02日 星期五

“非法社会组织”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有何区别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陈劲松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8年03月02日   第 02 版)

  最近,民政部连续公布了3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引起社会各方关注。就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非法社会组织”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也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

  “离岸社团”主要是指内地居民在境外登记条件较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依规注册、却在中国境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山寨社团”是指“离岸社团”中与内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完全相同或极其相似的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法律属性为境外非政府组织。

  二、法律依据不同。

  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和取缔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监管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三、监管部门不同。

  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职责属于各级民政部门;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的监管职责属于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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