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4日电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中共中央就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依据宪法和法律,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并负有管理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国有资产监督职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国务院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监督法、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把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审议,推进公开透明,实行全方位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要明确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规范化程序化。
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党和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期待,对于增加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度、提升国有资产管理公信力,对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管好人民共同财富、加强人大依法履职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