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时表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税施行之日起不再征收排污费。对此,专家认为,环境保护税的施行,不仅适应了税费征收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需要,更有助于中国社会形成鲜明的绿色发展导向,激发广大企业主动转型升级,从而助推中国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绿色税制更加规范
新的实施条例在环境保护税法的框架内,对税收征管等方面有关规定作了细化: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与此同时,新的实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责以及互相交送信息的范围。
“作为我国首个明确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独立型环境税税种,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正在于构建绿色财税体制、调节排污者污染治理行为、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体系等。”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表示。
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教授施正文看来,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国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通过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提升税收法律层级、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意义重大。环境保护税定位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建设“绿色税制”的代表性税种。
节制污染导向鲜明
“相对于‘排污费’这一行政性收费,环境保护税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基础及权威性、强制性。环境保护税纳入地方财政统一收支,也会减少行政权力在环保问题上的寻租空间。同时,由于环境保护税从排污费转型而来,因此这种税负平移不会显著增加企业负担。”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所长潘家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潘家华进一步指出,多排放必然多缴税、少排放自然少缴税。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将让企业更认真地考虑排污成本,进而提高技术、主动转型。
在落实层面,目前辽宁、安徽、福建、江西、甘肃、青海等地明确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按最低限额征收;浙江、湖南、广东等地制定标准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京冀和周边省份则普遍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在执行时也十分注重税收杠杆对企业行为的引导,尽量避免额外增加企业负担。例如,河北省为减轻企业负担,设立了两档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按50%征收;对改进生产工艺流程、采取环保措施的企业,可按照20%至100%的比例核减污染物排放量。
力促经济优化升级
事实上,征税只是手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才是目的。在粗放式发展模式下,污染行为因缺乏成本约束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因此才有必要将环境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开征环境保护税,目的就是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使经济步入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轨道。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表示,环境保护税强化了节能减排的优惠标准和力度,将进一步鼓励和倒逼企业改进设备工艺、提高环保投入,进而推进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协同增长,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有机统一,其对我国未来的税收立法亦具有示范和标杆作用。
“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或产品盲目扩张,会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环境保护税的落地,为广大经济主体树立了绿色发展的约束及鼓励机制。这一方面有助于强化‘谁污染、谁缴税、少污染、少缴税’的观念,另一方面也会促进相关领域的生产技术出现革命性变化。因此,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环境保护税代替排污费都将使环境保护机制更加规范有效,力促中国经济优化升级,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潘家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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