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的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对其已受让的“嘉德5”船依法办理了船舶优先权催告手续。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浙7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嘉德5”船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向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主张“嘉德5”船的船舶优先权。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4日
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的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对其已受让的“嘉德5”船依法办理了船舶优先权催告手续。催告期间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浙72民催2号民事判决,宣告“嘉德5”船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向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主张“嘉德5”船的船舶优先权。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