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香港/澳门11月5日电 (记者陈然、苏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4日下午表决通过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当日表示,将展开国歌法相关立法工作。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香港特区政府会通过合适的本地立法,以符合香港特区的宪制和法律制度的方式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香港特区实施。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决定后,特区政府会草拟相关草案,再在立法会咨询。他还表示,特区政府会争取尽早进行本地立法工作,并根据香港宪制、法律制度及自身情况制定法例。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4日表示,特区政府将就国歌法适澳启动相关的本地立法工作,并会严格按照国歌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以及澳门特区的现实情况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国歌法在澳门特区的有效落实和正确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澳门立法会主席贺一诚在接受澳门媒体采访时表示,《国歌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后,作为全国性法律必须在澳门执行。澳门回归时已就保护国歌清晰立法,对不尊重国歌行为的最高刑罚,与内地实行的《国歌法》一致。但由于《国歌法》涉及更具体的做法,例如必须在学校推广以及当轻微违反时,如何将内地的“行政拘留”转化为澳门本地罚则,如“加重违令罪”等,澳门需要在原来的法律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