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浙72民催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原属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嘉德5”轮负有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凡对该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逾期未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日
根据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浙72民催2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舟山国家远洋基地集团普陀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原属舟山市港泰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的“嘉德5”轮负有的船舶优先权予以催告。凡对该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逾期未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