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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7月15日 星期六

中国人权司法保障不断取得新成就

齐 聚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7月15日   第 02 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不断取得新成就,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近年来中国在人权司法保障方面取得新进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要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提升国家人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推动和促进人权保障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是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并为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提供便利和条件,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推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改革,进一步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废止劳动教养,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等举措。

  二是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人民法院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事人诉权得到更好保障。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完善了各项制度和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修改行政诉讼法,强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定实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是努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依法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公正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强化生效裁判执行,完善社区矫正、国家赔偿和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权利、民生权利等合法权利。

  四是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加强看守所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改善监狱、看守所监管条件,强化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切实保障被羁押人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利。实施国家特赦,彰显人道精神。

  二、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近年来,为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中国制定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和文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规定了多层次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律师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保障并完善律师知情权、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要求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要求。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方面,提出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优化律师职业环境等6个方面的举措。

  今年2月,司法部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和全国律协组成律师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交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存在的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及时协调处理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或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在各部门通力协作下,中国广大律师的执业权利正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为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逐步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前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设置了多层次的救济机制,包括投诉机制,即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申诉控告机制,即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即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即各部门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31个省级律师协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全部建成,一些设区的市即使尚未设立律师协会,大部分也建立了维权中心,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就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渠道和处置机制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职责。

  三、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积极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201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强化案件审核把关,规范考评奖惩,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全面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健全检察环节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各级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决定不批捕或不起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各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审判,并对冤假错案进行依法纠正。

  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水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证明责任、排除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立法中还规定了对非法获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该规定在法律层面上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比如,明确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将以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确立了重复性排除规则,强化了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权,使律师在程序性辩护上的效果得到增强,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初步审查功能,明确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则,并确立了当庭裁决原则。

  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律师执业保障、人权司法保障等方面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依法保障人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立足我国国情。中国将继续不断提升人权司法保障水平,充分实现和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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