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基本法在香港的宪制地位
香港有些人往往会将宪法与基本法对立起来,忽略宪法的“母法”地位。有人甚至认为,宪法与基本法不存在上下位关系,可能的理由是两个:第一,认为宪法与基本法分别在两个不同法域内施行,也即宪法在以大陆法为传统的内地施行,而基本法在以普通法为传统的香港施行;第二,宪法没有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所以不能在香港实施。这些观点的杀伤力就在于试图否定宪法在香港的权威,用基本法取代宪法地位。
现在有必要澄清这些观点的错误之处:第一,认为宪法只在内地施行者,其实质是未能认清宪法作为一国最高法律的特征,是片面强调“两制”和两个法律制度的区别。第二,认为宪法必须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才能施行者,更是犯了“本末倒置”的法律逻辑错误。
特首选举与中央的实质任命权
香港的特首选举至关重要,关系到选出的特首能否成为中央与香港之间的坚实桥梁。从“一国两制”的初心可以看出,中央对特首人选是具有话语权的。所以中央在特首候选人的三个条件(爱国爱港、港人拥护和有管治能力)之上又添加“中央信任”,那是具有特殊意义的。
香港的非建制派反对一开始就对特首进行筛选,认为如果港人选出中央不接受的人为特首,而中央拒绝任命时,可举行第二次选举;并认为这样不会产生宪制危机,反而中央政府必须承受因此产生的政治压力。这种说法简单地将“两制”与“一国”对立,机械分割了选举和任命这两个程序,并将责任转嫁给中央。
笔者认为,根据基本法第48条第5款之规定,中央不仅在特首的任命上有关键的话语权,即使在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和海关关长的任命上,也应该把握好中央信任这一关。
香港官员的实质性效忠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首、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2016年11月7日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具体解释,确定宣誓的法定内容、法定要求和条件;无效或拒绝宣誓的形式及后果;监誓人的职权;就职后违反誓言的后果。
宣誓是一项庄严的仪式,也是检验有关人士是否真心效忠的重要环节。就誓词内容看比较简单,但要真正把握却不容易。宣誓人不能仅效忠基本法和香港特区,同时也要效忠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当客观地看到,除了故意违法宣誓的情况外,香港还有不少担任行政、立法和司法的人士处于“双重效忠”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双重国籍”造成的。其后果就是有关人士不可能百分百地效忠,对“一国两制”的认识就会产生偏差,出现不关心“一国”,只注重香港的情况。
落实国民教育
要把我国历史文化和国情教育摆在香港青少年教育的突出位置。国民教育必须落实,教育局责无旁贷。国民教育的内容必须客观、平衡,教育局应该制定统编教材。2012年10月,国民教育被正式搁置,令人扼腕。
诚如有人指出:国民教育夭折是“本土主义”“去中国化”向“港独”演变的重要节点。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要切除“港独”这一政治毒瘤,必然需要重推国民教育。如何推行当然是关键。
坚决反对“港独”
反“港独”是一项长期工作,而剥夺游梁两人的议员资格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胜利。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港澳部分继续提出要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并引用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说法,要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实践不动摇、不走样、不变形。李克强更首次在报告中提到“港独”问题,称“港独是没有出路的”,说明反“港独”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行动。
必须看到的是,“港独”者依然在社会上存在,他们依然在行动,尤其在校园中行动。学校的管理层应该对于学生组织关于“港独”或“自决”的讨论会、座谈会等积极干预,不能无动于衷、袖手旁观或听之任之。
香港特区政府应该积极研究有关对策,对在公众地方宣传“港独”的行为应该闻风而动,采取消“独”行动。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其他青少年受到“港独”思潮的荼毒。
(作者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