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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6月26日 星期一

“车让人”和“人让车”应并重

彭训文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6月26日   第 05 版)

  近年来,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增加,各地因为机动车与行人争道抢行而导致的死伤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16年,仅北京市发生的因机动车遇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导致的事故就达37起。

  长期以来,城市道路的斑马线区域一直引发争议:究竟是“车让人”还是“人让车”?

  “车让人”观点的拥护者多为行人和各地交管部门。他们认为,在交通参与者中,机动车是强势一方,理应承担更多礼让义务。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让人”也有明确规定。

  “人让车”观点的拥护者多为司机。他们认为,行人和汽车在参与公共交通时权利和义务应该平等,不能因为行人弱势就可以不遵守法律法规,或以“中国式过马路”这样的“约定俗成”来获得路权。在国外很多地方,如果行人闯红灯,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拘留。可见,“人让车”符合国际趋势和规则。

  两种观点互不相让,导致的结果是斑马线区域的违法行为居高不下。近日,北京市交管部门针对路口交通乱象展开综合治理,仅6月12日零时至19日24时,北京交管部门就处罚了包括机动车不避让行人,行人、非机动车闯灯越线等交通违法行为9173起。

  在一些地方交管部门的整治中,还出现了查处“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行为的规定。这种做法的初衷是让一些司机增加对生命的敬畏,本来无可厚非。然而,也要避免这样的“关照”成为行人硬闯红灯的借口。同时,在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时,也要防止一些司机产生侥幸心理。

  从根本上说,要解决目前两方“打架”的困境,社会各方在讨论、整治、立法过程中应该有新思维。

  首先,“车让人”和“人让车”应该并重,充分保证所有参与道路交通的利益相关方权利,同时对其履行同等义务予以监督。车辆和行人应该平等地享有路权,平等地参与道路交通。无论是驾驶员驾车闯红灯或遇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还是行人过马路时出现不走斑马线、违反交通信号、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等“中国式过马路”行为,都属于违法或破坏规则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惩罚。

  其次,相关部门在设计道路时应该未雨绸缪,保证人车分流。例如在香港地区,尽管地少人多、路窄车快,但得益于立体道路网络,尤其是发达的人行天桥系统,行人在香港可以享受极大便捷和安全保障。因此,各地在进行道路设计和改造时,不妨多设计一些跨越干道、连接高楼的天桥,让行人不必和车辆“交锋”,甚至不必“照面”,这或许是减少目前人车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总之,解决“中国式过马路”问题既需要厘清“车让人”和“人让车”观念的误区和盲区,又需要改善目前道路交通中的客观条件。一边是思维,一边是实践,两者都需要创新,两者都不能偏废。

“中国式过马路”死结怎么解
“车让人”和“人让车”应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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