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年5月25日
参会人数:公司应出席董事3人,实际出席2人;本次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符合《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
会议议题:决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事宜
鉴于:
1.深圳市鸿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鸿华公司”)成立于2004年07月1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股东深圳市辉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辉建公司”)出资150万元,占15%股份,股东鹏博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鹏博公司”)出资人850万元,占85%股份。
2.2014年8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破字第31号裁定,立案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申请鸿华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3.2015年9月,深圳市善融信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重整鸿华公司,并拟将出资人(辉建公司和鹏博公司)的权益调整为零。
4.2016年12月6日,辉建公司为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避免鸿华公司破产,向破产管理人账户支付了5800万元,用于清偿鸿华公司的全部到期债务和破产费用。
5.2016年12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中法破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鸿华公司的重整程序和破产程序。
6.鸿华公司目前没有资金,且还存在其他相关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款、土地闲置费,以及公司因诉讼须对外支付的费用等。
决议内容:
经出席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决议事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增加75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500万元。
2.全体股东有权按照股权比例进行认缴,但须于本次董事会决议作出后15日内行使认缴权并实际出资到位,否则视为放弃认缴本次增资的权利。未认缴部分的注册资本,其他股东有权认缴。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鉴于辉建公司已于2016年12月6日代鸿华公司支付了5800万元,用于清偿鸿华公司的全部到期债务和破产费用,该款项可作为辉建公司缴纳的增资款。
4.公司营业期限延长至2039年4月27日。
5.董事会决议生效后30日内办理增资的相关审批备案和工商变更手续,辉建公司和鹏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向深圳市经济信息与贸易委员会申请办理增资手续、办理营业期限延长手续、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