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水深流。在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我们每一项制度变革都在为国家和民族全面振兴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科技奖励制度作为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近日迎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时间节点。《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这是继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后,中国科技奖励制度迎来的又一次变革机遇。
① 确定3大重点任务
《方案》规定了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等3大重点任务。
“我很高兴地看到,《方案》通过顶层设计,提出了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的框架,为今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描绘了‘行动路线图’。”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钟书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达看到《方案》后的欣喜之情。作为从事科技奖励政策研究20多年的学者,他深谙该领域发展脉络,认为《方案》在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特别是在“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部分,亮点纷呈。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万劲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提出类似看法,他表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是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方案》以约一半的篇幅进行界定和阐释。
② 对功利化和庸俗化亮剑
《方案》直指科技奖励功利化痼疾,不仅提出“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从加强监督、畅通举报渠道、严惩学术不端等方面加大治理力度,而且特别强调强化奖励的荣誉性,提出“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万劲波指出,《方案》彰显了治理科技奖励制度功利化的力度与决心之大,接下来需要在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上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钟书华说,据他观察和总结,社会上关于科技奖励有两类不良现象:一是有人利用个别获奖候选人的性格弱点,打着“帮助获奖”的旗号,取得非法利益;二是个别商家过分夸大和虚假介绍获奖成果,欺骗消费者以牟利。《方案》对国家科学技术奖作出上述禁止性规定,并进行处罚,旨在维护奖励的荣誉价值,避免庸俗化。
③ 提名制+减量提质+开放性
《方案》提出,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钟书华认为,“提名制”这一重大“去行政化”改革举措压缩了个别候选人非学术操作空间,不仅体现了尊重专家学者的态度,而且顺应了科技共同体自治的内在要求和国际奖项评选的普遍趋势。万劲波认为,提名制有利于消除“挂名”奖励和“过程”奖励,促进客观、公正,同时,还可以把科研人员从繁琐的奖励申报中解脱出来,使他们潜心治学。
奖项“瘦身”和“塑形”是另一大亮点。《方案》提出,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万劲波指出,奖项“瘦身”有利于保持奖励的“高门槛”,而“塑形”则是使其结构比例更为合理。他认为这里的“结构”包括奖项结构、领域结构和年龄结构,其发展方向是使科技奖励与世界科技强国建设的能力基础和供需结构相匹配。钟书华认为,三大奖中,大幅削减的会是科技进步奖,因为设置该类奖的初衷是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今天成熟的市场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其作用可以交给市场来完成,减少此类奖顺理成章。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把三大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调整每项获奖成果的受奖人数和单位数要求。对此,万劲波指出,这反映了科技奖励视野更为开放,为中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人都可获得奖励,能够对本土人才、港澳台人才、国际人才和留学回国人才进行一体化奖励。钟书华认为,上述调整尊重了科技前沿创新规律,因为在科技史上,前沿突破往往具有科学家个体创新特征,如瓦特发明蒸汽机,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而调整人数和单位数则有利于凸显骨干创新人才在科技突破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为杜绝科技奖励“免费搭车”和“科研荣誉大锅饭”现象指明了改革方向。
④ 打造国际知名奖项
正如钟书华等学者之前接受本报采访所预期的那样,《方案》一方面提出,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表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对于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的奖项,鼓励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这不仅将极大改变长期以来,官方和半官方机构主导的科技评奖过多,社会力量科技奖项“短缺”的现状,而且将大大提高我国社会力量奖项的国际影响力,增强对国际创新人才的吸引力。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奖获得了较快发展,诞生了以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和全国专业协会奖为代表的知名奖项”,钟书华指出:“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项当然不容易,要具备几个必要条件。一是奖励对象应是‘个人’,打破国籍限制。关于这一点,《方案》已经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二是每个奖项每次获奖人不超过3位;三是有稳定、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四是获奖成果要有国际影响。”纵观我国目前已有的社会力量科技奖,钟书华认为,何梁何利奖无疑是其中最知名、社会美誉度最高的,如果该奖项改变奖励章程,奖励对象扩大到国际范围,有望率先成长为“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万劲波强调建立“科技奖励品牌”市场培育机制和社会培育机制的重要性,提出支持社会力量奖励加快发展,成为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主体,形成一批如“未来科学大奖”等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奖励品牌。
根据《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接下来要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修订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完善工作,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钟书华表示,《方案》发布标志着顶层设计已经完成,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基础上推进相关法规的修订或修改完善,将会确保顶层设计在实践层面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从而实现新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又一次新的飞跃。他说,新中国成立初期,科技奖励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起来,可称为1.0版本;1978年到1999年间,我国科技奖励制度重新恢复并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出台了相关法规制度,初步形成了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可称为2.0版本;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完成科技奖励制度顶层设计,推进科技奖励制度实现新一轮变革,由此催生了3.0版本。这必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注入更大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