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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6月05日 星期一

他山之石

本报记者 刘 峣整理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6月05日   第 05 版)

  美国

  政府引导行业自律

  美国采取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通过分散立法,辅助行业自律的实施。为了鼓励、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美国对网络服务商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通过商业机构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实现个人信息的安全。在隐私保护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以保证网络秩序的安全、稳定。

  美国于1974年通过《隐私权法》,对政府机构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和个人信息保密制定了详细的规范。而在一些比较敏感的领域,如儿童信息、医疗档案、金融数据等,美国采取分散立法形式保护个人信息。

  1995年,美国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随后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强调私营企业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中的主导作用。这一自律模式虽然在保护网络隐私权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欧盟

  国家主导统一立法

  欧盟保护模式是由国家主导的立法模式,通过立法确定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各项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等。

  1995年,欧盟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在全欧洲范围内实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涉及范围广,执行机制清晰。法律对进入欧盟的外企,在信息保护方面提出了很严格的要求。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完善、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框架,提供清晰的、可遵循的保护个人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规范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利用的行为。

  欧盟采用两个层次的立法模式:欧盟统一立法和欧盟成员国国内立法。通过指令、原则、准则、指南等立法规制,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建立统一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保证个人数据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同时保证个人数据安全。

  日本

  综合保障安全

  在借鉴欧洲和美国的信息保护模式下,日本在2005年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这部法律全方位地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同时日本也注重行业自律和社团参与,从而形成独特的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与美国类似,日本个人信息保护的发生、发展也是从地方公共团体和非政府的民间团体开始的。而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参考了欧盟的立法模式、采纳了美国的保护规制,通过政府立法和行业自律实现个人信息安全。

  1988年,日本政府制定了《有关行政机关电子计算机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计算机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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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法律已齐备 落实要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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