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言
一、政治权利
二、公民权利
三、经济权利
四、社会权利
五、文化权利
六、环境权利
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
前 言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新疆各族人民遭受着外国侵略势力、封建剥削阶级和宗教特权阶层的压迫,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无法享有基本人权。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真正享有人权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55年,中国在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族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长期以来,中央始终高度重视新疆工作,采取切实有力举措,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十分关心新疆的发展进步,始终情系新疆、心系新疆各族人民,举全国之力发展新疆。近年来,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疆方略,把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为新疆工作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新疆各项事业,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共享发展成果,使新疆的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一、政治权利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目前有56个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程度高低、宗教信仰差异,新疆各族人民都具有同等地位,依法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为新疆各族人民在维护国家统一原则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自主管理地方事务,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自治区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地方立法权,又享有根据本区域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截至2016年年底,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法规372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53件,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52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报批的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113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充分保障。在新疆,年满18周岁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宪法与法律规定,各族人民直接选举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此基础上又选举出全国和自治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新疆代表6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8名,占63.33%。 第十二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550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363名,占66%。
协商民主稳步推进。在协商民主的制度框架内,自治区各级政协积极创新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搭建协商平台,广泛吸收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初步形成了宽领域、多层次、常态化的协商民主格局。各级政协委员深入调研,踊跃提交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主动进行民主监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住新疆的有31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18名,占58.1%。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有委员479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28名,占47.6%。截至2017年3月,第十一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共提交提案4920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
少数民族参政权得到保证。作为全国唯一三级自治地方(区、州、县)俱全的自治区,新疆设有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力,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1950年,新疆少数民族干部仅有约3000人,1955年增加到4.6万人。2016年,全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已达91076人,占干部总数的40.24%。其中,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占全区妇女干部总数的66%以上。
基层民主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修订并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基层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事务公开制度日益完善。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公民权利
新疆坚持尊重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公正审判权,促进公民自由表达,公民权利依法得到了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生命财产权受到尊重和保护。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中,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2014年昆明“3·01”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自治区采取一系列措施,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加强社会面防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正审判权得到切实维护。新疆司法机关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从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各环节充分保障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律援助试行办法》,切实维护困难群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获得诉讼救济权利。2016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298件,共计为生活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用2666.7万元。建立司法公开平台,发布案件审理、执行信息,充分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2014年至2016年,新疆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发布生效裁判文书21万余份。2016年,新疆共有律师4569人。
表达自由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表达自由,新疆在办好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的同时,大力开展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各种形式的网站(平台),使公民的表达渠道不断拓展,表达方式更加多样,表达诉求更加便捷,有效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网民人数由2002年的44.8万人增加到1296万人,增速位居全国第三;普及率达到54.9%,位居西部第一。
三、经济权利
多年来,新疆大力发展经济,努力把发展落实到改善民生、惠及当地和增进团结上,积极推动发展成果共享,有效保障公民各项经济权利,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发展权利得到提升。新中国成立前,农区大部分土地被农奴主、地主所占有,牧区牛羊、水源和草场等被王公贵族、部落头领所控制,占总人口93%的农牧民没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农业生产方式极其落后,主要靠坎土曼和二牛抬杠,生产水平极其低下。没有任何工业基础,钢钉、火柴等基本产品都不能生产,缺乏发展的基本条件。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大力改善发展条件,逐步形成了现代农业生产能力,并建立起完备的工业体系,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78年至2016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由39.07亿元增长至9617.23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由313元增长至40427元,分别增长245.2倍和128.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19元增加到2846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19元增加到10183元,分别增加了88.2倍和84.6倍。
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各族人民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改变,高寒边远山区农牧民逐步结束了没有电和自来水、交通封闭的时代。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分别由1980年的57.3%和60%左右,下降到2016年的29.1%和31.7%。全面推进通水、通电、通气建设,截至2016年年底,8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72.5%以上。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1978年至2016年,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3.5平方米增长到31.1平方米以上;1994年至2016年,农村人均住房面积由9.46平方米增长到25.7平方米以上。积极推进交通建设,公路通车里程由1978年的2.38万公里增长到2016年的18.21万公里,同期铁路通车里程由1435公里增长到5868公里。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从无到有,分别实现通车里程4395公里和717公里。民用机场达到18个。行政村公路通畅率达97.06%,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6%,公民的出行更加便捷。
贫困人口生存发展条件进一步改善。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切实做到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把南疆地区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加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汇聚行业、社会、援疆等扶贫资源,大力推进就业扶贫“十大专项行动”,加快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步伐,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截至2016年年底,贫困发生率下降至10%,有力保障了贫困人口生存权和发展权。
工作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为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新疆坚持就业优先,促进就业公平,多举措多渠道扩大就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劳务输出企业发展,以转移就业、创业带动、产业就业等多种形式,确保稳定就业。2016年年底,城乡就业人数达到1263.11万人,其中,城镇新增就业人数45.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22%。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各类就业培训项目,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城乡贫困家庭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牧民富余劳动力、农村妇女等重点就业人群扶持力度。建立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工资福利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维权机构作用,公民基本劳动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年”行动,加强安全生产防控,着力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深层矛盾,全社会整体安全水平全面提升,2016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6.5%,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同比下降16.81%。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目前新疆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1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1家,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100%。
四、社会权利
新中国成立初期,新疆民生基础极其薄弱。通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公民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的保障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高。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加强新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形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2016年新疆已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全民免费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2.19万人(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增加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39.58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87.55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达到1125.75万人,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738.89万人次,社会保障卡累计发放1207万张,覆盖率达到55.4%。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到2016年,已连续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连续5年提高失业保险待遇。通过完善社会保险与物价水平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调整缴费基数。为减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经济负担,2014年下调了这些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制定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实现一致,从最初的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115元。
社会救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伊始,新疆就建立了针对城乡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2009年至2016年,城镇和农村居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72元和69元提高到384元和249.5元;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从集中供养3036元/年、分散供养2280元/年,分别提高到6936元/年和4586元/年。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拥有床位4.4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6万人。截至2016年年底,95%的乡镇(街道)设立了“一站式”救助服务窗口,累计实施临时救助17.3万户次,支出救助资金18.5亿元。2016年新疆社会福利彩票募集福利事业资金12.61亿元,主要用于扶老、救孤、助残、济困等社会公益事业。2016年投入救灾及灾后重建资金7.36亿元,救助受灾群众477.9万人次。
健康权保障条件显著改善。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医疗卫生事业落后,缺医少药,鼠疫、天花、霍乱等传染病肆虐,人民健康权利得不到基本保障。1949年只有医疗机构54个、病床696张,每万人拥有病床1.6张、医生0.19名。经过60多年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医疗机构遍布城乡。截至2016年年底,已有各类卫生机构15721个,其中,各类医院707所,病床位14.45万张,医生5.1万人,护士5.6万人,每万人拥有医院床位数60.3张、执业医师21.2人,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创新开展全科医师与居民签约服务,乡村医生签约定点为农牧民提供医疗服务。卫生防疫机构从无到有,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城乡卫生防疫体系,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健康水平持续提升,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的20.82‰下降到2016年的4.26‰,人均预期寿命从30岁延长至72.35岁。自2016年始,城乡居民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受教育权得到全面保障。1949年以前,新疆文化教育水平极低,普通民众基本没有受教育机会。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支持下,新疆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从1949年到2016年,小学由1335所增加到3526所,中学由9所增加到1416所,中等职业学校由11所增加到167所(未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由1所增加到41所。高校在校生由0.04万人增加到42.01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由0.20万人增加到23.51万人。累计培养普通高校毕业生102.21万人。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全覆盖,南疆3年学前教育、12年基础教育全覆盖。各类成人教育进一步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体系基本形成。教育投入支出比例占财政总收入的5%以上,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持续提高。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不断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2016年拨付29.48亿元,为271.4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公用经费和取暖费,为45.2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为263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部分中小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在全区45个县和26所举办内初班学校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举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职班,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培养学生9.1万人。
五、文化权利
多年来,新疆持续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广泛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着力保护文化遗产,有效维护了公民文化权利。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新中国成立前,新疆仅有1个图书馆。经过60多年的努力,新疆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6年年底,共有公共图书馆107个、博物馆90个、美术馆53个、文化馆119个、乡镇(街道)文化站1170个,并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广泛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农家书屋工程覆盖全部行政村。基本建成自治区、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广播电台6座,电视台10座,广播电视台93座,农村广播和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6.59%和96.91%。
民族语言文字广泛使用。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在依法保障推行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语言文字在新疆司法、行政、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社会公共事务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现有13家出版社使用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蒙古、锡伯六种语言文字出版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开发行报纸110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报纸52种。发行期刊200种,其中少数民族文字期刊120种。用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4种文字出版的新疆日报是中国使用文种最多的省级党委机关报。察布查尔报是世界仅有的锡伯文报纸。新疆人民广播电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5种语言的15套广播节目。新疆电视台现有维吾尔、汉、哈萨克、柯尔克孜4种语言的12套电视节目,是全国播出频道、语种最多的省级电视台。
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新中国成立之初,新疆省政府发布《关于保护文物古迹的通令》,重点保护库车县、拜城县千佛洞遗址。多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对高昌故城、北庭故城遗址、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寺等一大批文物古迹进行了修缮保护,抢救性保护修复了3000余件珍贵文物。截至2016年年底,新疆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558处,182家国有单位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61.6万余件。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柯尔克孜史诗《玛纳斯》、维吾尔族麦西热甫分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新疆各民族均有代表性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遗名录。
六、环境权利
新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和可持续发展,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效保障人民的环境权利。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颁布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3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两次修订《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功能区划》。加快推进《新疆环境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分提供基础技术依据。已形成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辐射环境监管、危险废物及核安全监控管理体系。
生态建设扎实推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防沙治沙、生态治理和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程,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构建生态安全屏障。2016年以来,明确严禁“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进新疆,实行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截至2016年年底,绿洲森林覆盖率达到23.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41.3%,林网有效保护了95%的农田,年均治理“三化”草地2000万亩,沙化土地年扩展速度下降到82.8平方公里,79条重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4%,湿地总面积超过394万公顷,有世界自然遗产1处、国家级湿地公园28个、国家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9个。
城市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全面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加快城市生态园林建设和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不断提升城市绿化品质和综合服务功能。截至2015年年底,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9%,绿化覆盖率达到37.4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5平方米,有国家和自治区级园林城市20个,国家和自治区级园林县城44个,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1个。
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有力。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推动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处置能力和达标排放水平。
节能减排效果明显。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2016年风电、光伏发电投产规模分别达到1775万千瓦和892.6万千瓦,位居全国第2位和第1位。严格实行落后产能淘汰制度,累计淘汰火电、炼铁、炼钢、水泥、焦化等行业落后产能2100万吨,实现节能量约418万吨标准煤。“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同比“十一五”期间分别下降39%、38%、44%和43%,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工业、建设、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节能减排工作。新建住宅全面执行节能65%强制性标准,累计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514万平方米。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居民绿色出行。强化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累计有59家公共机构列入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面落实脱硫除尘电价政策。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调节机制。2016年新疆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排污权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开始走向制度化。
环境监察机制逐步健全。自2015年始,每年对30%以上的州(地、市)和5%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确立监管人员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对环境投诉举报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启动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曝光机制,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违法违规单位的整改情况和执法内容。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惩处。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摸底排查并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监察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信息共享。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七、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在新疆,国家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制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常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依法保障。
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尊重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和新疆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这一宪法精神。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完全由公民自主选择。公民不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保护。实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政策,加强服务保障,确保朝觐活动安全有序。
正常宗教需求得到满足。以多种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发行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典籍,仅《古兰经》《布哈里圣训实录精华》等就达176万余册。成立《新疆穆斯林》杂志社,出版维吾尔、汉、哈萨克三种文本杂志。开办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的新疆穆斯林网。宗教团体举办信教公民宗教知识、礼仪培训班,满足信教公民学习和了解宗教知识的愿望。
宗教团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新疆现有宗教团体112个,政府帮助宗教团体改善条件,支持宗教团体发挥作用。不断完善培训体系,培养后备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综合素质,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水平。政府经常组织教职人员赴内地学习交流,开阔视野,提升素养。中央政府支持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扩建校舍,改善教学环境,扩大招生规模。
对外宗教交流不断深入。新疆宗教界代表多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和研讨会。教职人员和宗教院校学生多次在国际上举办的《古兰经》诵读比赛中获奖。2001年以来,先后选派70多名经学院校学生和教职人员赴埃及、巴基斯坦等国高校留学深造,并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员。组织有宗教界人士参加的出访团多次赴国外访问交流,向国际社会介绍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宗教信仰自由状况,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依法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受国际宗教极端主义思潮影响,近些年来,宗教极端主义在新疆滋生蔓延。宗教极端势力歪曲宗教教义,蛊惑蒙骗公众,强迫他人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大肆制造暴恐活动,残害包括宗教人士和信教公民在内的各族无辜群众。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新疆持续开展去极端化工作,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宗教极端,有效遏制了宗教极端主义渗透蔓延的态势。
八、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
在新疆,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尊重保障,依法平等享有公民各项权利,中央和自治区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满足他们的特殊需求。
妇女权利得到全面保障。逐步建立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促进和帮助妇女就业创业,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人数持续增长,女干部从1955年的14661人增长到2015年的43.5万人。预防和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探索建立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服务站”。为城镇社区妇女开展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为贫困妇女提供免费健康检查。截至2016年年底,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5.45%,住院分娩率达到98.78%,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33.14/10万。
儿童权利得到充分保护。截至2016年年底,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6.43‰、26.31‰,计划免疫接种率达90%以上。实施“春蕾计划”“儿童快乐家园”“百万家庭亲情一线牵”“重生行动——全国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春苗工程——新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项目”等。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早期预防干预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接流浪儿童回家”活动,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进行行为矫治。增设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由2009年的360元/月提高到2016年的900元/月。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对无人监护等重点对象的干预帮扶,力争到2017年年底将全区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着力完善县、乡、村三级儿童服务体系,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在内的救助保护机制。已有10个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综合少年审判庭,固定合议庭24个,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有42个,直接参与审理涉少案件的审判法官共有215人。
老年人权利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推进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扩大社区养老覆盖范围,探索日间照料式养老等社区养老方式。2010年至2016年,累计投入41.77亿元建设504所养老机构,投入4.3亿元建设“失能失智”老人照料中心,投入8100万元建设老年养护院、社会福利院、乡镇服务福利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等项目。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福利机构公建民营等政策。截至2016年年底,有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1998个,社区为老服务专兼职人员4328人,为老服务志愿者47053人。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老龄工作网络。
残疾人权益保障成效显著。新疆现有残疾人106.9万人,其中有22.5万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9.8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贫困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代缴,4万名重度残疾人得到托养服务,36.4万名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享受了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实施国家级重点康复项目和新疆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关爱工程,现有各类康复机构168个,社区康复站1738个。截至2016年年底,累计提供康复医疗和服务约114.3万人次,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21.43万例,免费发放残疾人辅助器具15.69万件。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对25360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了无障碍改造。截至2016年年底,城镇残疾人就业6.7万人,农牧区残疾人就业22.3万人。高校普遍招收残疾考生。普通中小学在读残疾学生7537人,29所特教学校在校残疾学生2927人,747个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累计使11万名城乡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残疾人文盲率由1987年的57%下降至目前的31%。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358个,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2万余人。自治区和半数以上的市(地、州)开设了残疾人专题广播节目和电视手语新闻栏目,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16个,建立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5个。在北京残奥会、伦敦残奥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中,新疆残疾人运动员共夺得金牌201枚、银牌132枚、铜牌125枚。残疾人组织遍布1073个乡镇(街道)、9207个社区(村),226个残疾人法律救助、援助协调和工作机构累计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167564人次。
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为新疆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的宪法原则。推动人权的不断发展进步,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不懈追求。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随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新疆的人权保障将提升到更高的水平,新疆各族人民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