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1609
李小芳: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到我机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我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内容如下: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经查实,登记在你名下地号为:J0213070-1,证号清远市国用(2006)第01438号的土地已改变用途,但无批准文件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现需要撤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将土地用途更正为原土地用途。联系人:黄晓文,联系电话:0763-3866707;13802891735,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16号和富广场不动产登记中心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