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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4月10日 星期一

保健品监管 各国都“挠头”(他山之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4月10日   第 05 版)

  欧洲

  监管严格接近药品

  欧洲对保健产品的上市要求和监管严格程度几近药品监管力度。虽不受药品管理法规制约,但欧盟和各国政府也都对食品添加剂、营养补充剂制定了极其严密的监管办法,以保证食品安全及消费者权益。

  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及法令,明确规定了膳食补充剂的定义及范围、原料使用及来源、经营企业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要求,以此确保保健品的取材、生产、加工、上市、流通各个环节都在严格监管范围内进行。

  针对保健品特有的“功能声称”,为杜绝保健品市场的谎报、作假、夸大现象,除了负责严格立法及执法的欧盟委员会,欧盟还设有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14年,欧盟还更新了相关标签法规,要求厂商提供更详尽的有关成分、过敏原信息。针对因各国法定标准不同造成的营养素滥用及过量摄取的现象,欧盟也一直在研究和统一修订相关法令。

  尽管如此,去年10月,欧盟食品消费者协会(BEUC)发布报告指出,欧盟保健食品管理立法存在漏洞和风险,给消费者造成众多潜在健康危害。

  美国

  假冒伪劣也不少

  如今越来越多的美国人使用膳食补充剂,通过保健品寻求健康。2013年,全美保健品销售额达到130亿美元。

  哈佛大学研究人员发现,2004-2012年间,美国有237起膳食补充剂被召回事件。2015年,纽约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沃尔玛等四大零售商出售假冒保健品,还对具有潜在危害的植物维生素补充剂置若罔闻。

  一直以来,公众认为美国保健品与药品一样受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严格监督。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1994年的联邦法律,保健品在投入市场前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以证明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各保健品公司确认自家产品安全且标签成分准确即可。

  2007年后,美国对保健品行业的监管有所收紧。保健品制造商要求在15天内向FDA随时报告消费者使用后出现的严重医学反应;2012年,美国卫生部发布报告称,保健品标签上声称的成分及功效往往缺乏科学依据。随后,保健品生产商被要求向FDA注册保健产品,标注产品详细成分。

  日本

  保健食品纳入法制

  日本从战后到1991年,保健品自由发展,管理缺乏规范,在此期间主要由民间团体“财团法人、日本健康食品协会”作为政府外的行业自主管理体系,制定健康食品标准,办理许可手续。

  1991年,日本修改通过了《营养改善法》(现改称为《健康促进法》),在特定营养食品中的第二大类第四小类中,将功能性食品正式定名为“特定保健用食品”。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卫新第72号文件”将特定保健用食品定义为“凡符合特殊标志说明属于特殊用途的食品, 在饮食生活中为达到某种特定保健目的而摄取本品,并有望达到一定保健目的的食品”。

  通过实施营养改善法细则,日本将特定保健食品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日本特定保健食品的审批要经过从申请者、保健所、都道府县或政令市或特别区, 最后到厚生省并委托特定保健用食品委员会和国立健康营养研究所讨论的程序。日本民众对于保健产品较为熟悉, 这也使得一定阶段内特定保健食品在日本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本报记者  刘 峣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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