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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7年01月25日 星期三

京晋浙率先描画路线图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开启

本报记者 刘少华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7年01月25日   第 02 版)

  “利剑”高悬
  徐 骏作(新华社发)

  日前,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成立监察委员会。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山西省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了监察委员会。3省市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党中央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6次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决定整合反腐败力量,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三地试点意义非凡

  试点方案印发后,201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在3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试点地区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产生组成人员,赋予其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调查权限手段。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3个地方的试点,对于观察未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机构、职能等有着重要意义。他认为,试点有几个意义,一是对组织形式进行定位,二是对人员组成进行定位,三是对将来的合并机构进行定位,四是对管理范围进行定位。“可以说,通过3个试点,可以进一步明确监察委的职能。”

  事实上,试点省份已就此进行了多方面准备。例如在山西,之前已经举办全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培训会,并召开不同层级座谈会,组织专门调研组,分赴全省11个市和20个县调研,在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形成《实施方案》,初步制定“一个办法、一个规范、一个意见、一幅流程图、一套文书模板”等制度机制。

  上半年完成组建工作

  “这是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竹立家告诉记者,监察体制改革意味着权力结构的重组与完善。

  按照中央纪委此前介绍,试点地区要确保2017年3月底完成省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2017年6月底完成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1月22日上午,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会议召开;此前,1月21日上午,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成立暨区级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1月18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任泽民认为。

  一把手担任组长

  实际上,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探索上,已然有了一些雏形。值得注意的是,在3个试点省市,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均由一把手亲自担任,这体现了3地对这项改革的重视。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郭金龙表示,要抓紧完成市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要坚持市、区联动推进,严格按照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全市改革试点任务;要加强探索创新,及时完善配套规定,推进工作流程磨合,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山西省委书记骆惠宁在该省检察委员会第一次干部大会上,介绍了接下来的改革。其中包括,积极探索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国家监察与巡视监督、派驻监督有效结合的具体办法,积极探索纪法协调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坚持双重领导体制等具体方向。

  浙江省委书记夏宝龙则表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作任务,加大推进力度,上下同欲、戮力同行,凝聚起改革的强大气场,坚定不移、稳妥审慎地推进试点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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